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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06日

日日春時期大事紀(2001年~2002年)


2001.10

至市政府陳情,反對馬市長用「大力掃黃」處置「擄妓勒贖」的錯誤手段,並要求馬市長舉行辯論,討論務實的性產業政策。

2001.12

針對陳文茜事件中,林重謨以「妓女」字眼辱罵,日日春發表「妓女也不接受道歉」一文,表示妓女也有人權,不願被貶抑。

2002.03

於廢娼週年召開「看見情色荷蘭,思索極樂台灣」記者會,倡議效法荷蘭模式,讓性工作除罪,才是有效保障性工作者的方式。

2002.05

於母親節召開「我的媽媽是上班小姐,她也是模範母親」記者會,為上班小姐媽媽去污名,會後並接到十餘通電話,有上班小姐的子女感謝母親的付出,肯定日日春去污名的行動,也有子女訴說其複雜的情緒及過去。

2002.06

邀請德國妓權運動者Maya Czajka來台,舉辦為期三天的「性工作‧妓權‧社會變革」論壇。並於論壇最後一天召開「『性產業政策國際論壇』,有請馬市長!」記者會,為北市性交易政策公共論壇催生。

2002.06

由前公娼與組織工作者組成的「春夫人合唱團」受邀至同志諮詢熱線募款晚會,獻唱由日日春協會與黑手那卡西共同做詞作曲、表達性工作者歷程心聲之「幸福」一曲,許多同志表示深受感動。

2002.08.14

於情人節前夕在萬華龍山寺前召開記者會,提倡「情人節,要嘿咻,性行為要戴保險套!沒情人,打一炮,性交易要戴保險套!」,以街頭演劇的方式,教育嫖客不要低估愛滋風險,吸引了一金融大廈工地工頭觀賞,並邀請日日春到工地宣傳愛滋防治觀念。

2002.08.27

日日春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總局抗議,表示流鶯「小茹」疑遭線民「性侵害」一案,不過是掃黃政策下警察濫權的冰山一角。而警察濫權的源頭,並非警察個人的風紀操守,而是難以執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和政客無效的掃黃政策。警局應該以警界觀點提出掃黃在政策面和執行面的問題。

2002.09

日日春受邀至金融大廈工地表演「騎車要戴安全帽,做愛要戴保險套」演劇,並宣傳愛滋防治教育,並與工人對話性/性交易經驗。

2002.09

日日春與黑手那卡西赴計程車職業工會中元餐會表演「騎車要戴安全帽,做愛要戴保險套」演劇,並以愛滋相關知識做有獎徵答,運將反應踴躍熱烈。

2002.09

至大同區建成公園放映紀錄片「公娼啟示錄」,並表演「上班小姐與賢妻」演劇,引來現場一位茶室小姐興起上台演出。

2002.09

至光華商場表演「性壓抑」短劇,不少買電腦的年輕學生表示支持鬆綁社會性壓抑,推動性工作合法化。

2002.09.18

日日春協會與檳榔西施、辣妹一起前往縣府抗議,反對國家以無限上綱的性道德壓迫檳榔西施,日日春表示,穿衣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的傷害原則,國家都沒有權力干預。 國家與其專斷禁止,不如開放辯論,如此,對於穿著所彰顯的各種意識形態,才有機會互相看見及理解。

2002.09.25

日日春協會陪同流鶯姊妹出席鍾小平議員的記者會,揭發惡警察黃振義聯合流鶯女友佳佳收取保護費等情事,日日春協會表示,黃振義在萬華區向來以以惡質抓性工作者出名,之所以能順利收取保護費,也正是因他一手「執法」,一手收錢,所以市府固然要嚴懲這樣的不肖員警,但同時 中央也應檢討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的「罰娼條款」,否則警察濫權欺壓娼妓人權的問題會一直存在。

2002.10.08

日日春前往中山分局抗議,警方不該以社維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罰半套之性行為。細就法律本意,本法條處罰的應是一方被迫的「性侵害」行為,若雙方自願,怎能適用本法? 警方可以如此將法條擴大解釋、羅織罪名、入人於罪,背後的結構是來自於政府的掃黃績效壓力。

2002.10.16

日日春二度前往桃園縣政府抗議,表示朱立倫縣長以其家長的姿態在報上大談「檳榔西施的清涼守則」時,其實是以階級和道德雙重打壓檳榔西施。檳榔西施的文化現象,其實是反映「經濟不景氣」下庶民的生活現實,也是艱苦人的底層美學,朱縣長不該以個人的價值觀來打壓別人的生活方式。

2002.10.11

2002.12.07

市議員選舉(請參照市議員選舉期間大事紀)。

由 coswas 發表於 2006年10月06日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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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迴響

請問一下”日日春—九個公娼的生涯故事”
這本書要去哪買呢?

謝謝!

由 潘麗芳 發表於 2006年10月06日 16:52

您好,這本書已經絕版,可能在yahoo、eBay等二手物網站可以買的到,或是可以來我們辦公室看唷!
後續聯繫請寫信到coswas@mail2000.com.tw

由 日日春星喬 發表於 2006年10月06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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