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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07日

日日春對性工作者除罪修法方向、行動報告2006/09/21

【「性工作者除罪」為何不能再等了】

     官姐死了。官姐過世後,更有來自基隆、花蓮、台中、桃園的性工作者來電,表示近日警察的頻頻取締(蘇揆半年拼治安的承諾將屆前)讓她們面臨極大的恐懼。台中30多歲的應召小姐小麗半夜發簡訊來,說她因為不斷的要分辨真嫖客/釣魚的假嫖客/便衣,常緊張的全身發抖,深不知自己何時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更慘烈的是經濟代價,萬華流鶯阿珠來電說想自殺,因為朋友倒會加上負債,每天要付卡債錢莊7000元,為此她已經沒有挑客人的權利,如果警察再取締,她害怕不敢上工,錢就更籌不出來,而前公娼小語在廢娼後轉作私娼,被心存歹念的客人借錢不成放火燒傷,全身90%嚴重灼傷,後來因無力支付100多萬醫藥費,獨自回老家山上喝農藥自殺。

     經濟真的不景氣!因此更讓我們覺得修法刻不容緩!掃黃的代價不只是小姐被關三天以下、或罰三萬以下,而是在這種貧富懸殊下,底層婦女的生存處境真的越來越艱難!性工作者沒有合法工作身分使用主流管道向銀行信貸,卡債、錢莊、日仔會,每月20-30分的利息已經壓的她們喘不過氣來,掃黃只是更雪上加霜;經濟拼不起來時許多小偷小盜也增加,非法讓她們個別孤立的工作環境更加危險,當生存的彈丸之地都沒有時,把她們逼向海崖!

     而且,若性工作者除罪,可以增加國庫稅收數百億,可以減少警力虛耗,可以養活數十萬家庭,可以減少後台政治與不當利得,可以積極預防公共衛生,可以讓性道德壓制污名漸漸鬆綁,為何我們不採取比較務實有效的性產業政策?

【性工作者除罪修法的幾個原則】

1、娼嫖都不罰
     基於合憲之基本人權、一般行為自由基本權、平等權、工作權等原則,在成年、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的提供者及消費者不予處罰。

2、社區溝通協調機制
     根據國外的政策經驗顯示,「單一專區」並非務實的性產業政策。因此,「休閒工作坊」合作社的設置空間,除了從都市規劃考量外,並可參照澳洲新南威爾斯省的經驗,因地制宜,尊重和考慮個別地區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在台灣依不同社區的容忍程度,可以採低調經營或觀光式經營。在階段性作法中設一「社區溝通協調機制,「休閒工作坊」合作社,有向政府提出申請的權利,而居民也有提出申訴與反對的權利,市政府可以透過「社區溝通協調機制」,讓合作社和居民有機會針對她們具體擔心的項目進行折衝討論,市政府則扮演溝通與協調者。

3、合作社精神
     依據【合作社法】第一條:
     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基於勞動社合作社平等互助、利益共享的原則,公娼自救會於民87年即曾公開提出,合作社為一種進步的、避免剝削的模式,日日春協會於2002年,參與台大城鄉所夏鑄九教授等人,協同進行行政院婦權會性產業政策研究案時,也主張性工作者採取合作社的法人經營娼館模式,性工作者本身既是股東也可以是經營者、從業者,不但可以避免托拉斯式的財團介入剝削經營模式,也可避免想據此得到暴利的業主在此鑽營,或更非法惡質的綁約問題產生。因此,以性工作者為勞動主體,不管是個體戶或合作社,是我們認為最好的模式之一。

     除此之外,並要求成立性工作者工會,由工會提出勞基法裡的特殊行業如何針對性工作進行勞動規範,並訂定相關之團體協約,不僅讓性工作者自主勞動,也處理與社區互動及相關配套事宜。

【性工作者除罪修法的行動方向】

中央

     1.2004年阿扁競選連任總統,在選前壓力下,民進黨總統候選人,也為過去「反娼」形象喪失選票,在日日春協會及其他社運團體共組的性工作除罪聯盟,主辦的「性工作者除罪大遊行」及各方關注下,聲明回應「針對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條,總部傾向支持『不處罰賣性者』,及朝『有效處理性產業政策』方向努力。」2008前,我們要持續社會行動,阿扁在,就和阿扁討,呂副上台,就跟呂總統討,促使兌現競選支票。

     2.目前日日春正積極展開「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條罰娼條款」連署,並徵詢、蒐集社會各界關心此議題的社會團體及個人,對於性工作者除罪化相關配套措施的意見。在此過程中,將凝聚社會力量,共同舉辦公聽會、社區公共論壇、國際會議等,以廣納多方意見,探討爭議焦點,形成務實政策。

     3.形成修法版本,送交行政院及立法院,展開下階段立法遊說工作。

地方(台北市)

     1. 每次論及北市性產業政策,馬市長總是把「性工作者除罪」的責任推給中央,表示中央不修社秩法,地方首長也無可作為。但馬執政八年下來,卻是全台掃黃最兇的縣市:估計已經有9796名娼妓被抓,拘禁底層婦女11756天,繳交罰款共4461萬元。而,我們已經詢問法律專家,台北市其實可以在不牴觸中央法令的情況下,在地方自治權限內立一個〈台北市成人性交易管理辦法〉 (暫名),讓娼嫖都不罰,對成人性交易進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們在9/12前往市府抗議,但馬英九在與我們會面時,不願面對法理的是非問題,仍迴避其立場,還要考量其他道德爭議,變成社會爭議的政治考量。

     2. 馬英九舉2002年他實地考察荷蘭性產業經驗,表示單一專區是不可行的,「一市多區」才是可能的,但要在台灣推行,就要面對社會容忍的程度。日日春表示,同意此案的諸多爭議,但馬市長自2002年考察荷蘭、及花了300萬做性產業政策研究案後,結論說要舉辦公共論壇,已經又拖了四年沒有推動,持續維持掃黃強度,對此,馬市長承諾將在卸任前,舉辦公聽會、社區公共論壇、國際會議,和以審議式民主的方式,舉辦來與台北市民溝通對話。

     3. 日日春也將在年底的市長、市議員選舉中,希望推動設立〈台北市成人性交易管理辦法〉(暫名)的討論,正因此案複雜爭議,更希望在過程中能刺激更多不同社會位置的市民大眾,在性產業政策議題上的溝通對話。

【性工作者除罪 與你】

     性工作者除罪對妳可能是一爭議話題,從事性工作的姊妹阿姨對妳而言可能是另一個陌生風塵世界裡的人。那麼何妨靠近,這個議題確實複雜,貼近她們的勞動,可能會讓你對小姐與客人、與老鴇的關係,有著和過去想像截然不同的認識;貼近她們的人,可能會讓你除了擔心性工作對她們帶來的身心傷害外,也有機會看見她們在底層磨難裡可以豁出去的力量;貼近她們蒙受的污名,可能會讓你驚訝性道德壓制下,卻有娼館這樣可以接納千奇百樣慾望的,讓壓制舒展的邊緣空間。

     如果你在百忙之中,想對這群姊妹有更多一點的認識及幫忙,也願意給我們機會與你進行更深刻一點的溝通,我們可以和不同動力的妳發展各種不同的方式向前努力。以下是我們初步想到的幾種方式─

1. 9/30(六)-10/1(日)到前公娼館文萌樓(大同區歸綏街139號),來看看妓運鬥士官姐的影像回顧展,及紀錄片。除了官姐的15分鐘紀錄片,還有〈老查某不死〉講前公娼白蘭的故事、〈麥相害〉談流鶯與警察的生存處境、〈公娼啟示錄〉談廢娼政策的始末等。

2. 10/14(六)下午1:00-5:00在日日春辦公室(歸綏街128號),舉辦小型關心婦女權益人士的修法座談,邀請大家來溝通您對性工作者除罪的疑慮,或配套措施的意見。

3. 如果你支持性工作者除罪,歡迎你連署或表達疑慮及修法意見,並跟身邊的朋友就此議題進行溝通對話,或你願意邀日日春/性工作者前去演講,酌量支付講師費,小場無妨,我們很樂意。

連署網址:http://coswas.org/archives/01coswas/7cosigninvite/_80.html

由 coswas 發表於 2006年10月07日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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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迴響

請問9/30-10/1,紀錄片何時播放?

謝謝!

發表於 2006年10月07日 00:33

09/30和10/01兩天
影像回顧展是從下午2點到晚上8點
紀錄片的放映比較機動
我們會在展場循環播放
如果有你想要看的片子
也可以主動和我們的工作人員說一聲

由 裕 發表於 2006年10月07日 00:33

借貼,串連。

anarch 發表於 2006年10月07日 00:36

以人为本,立足现实,与时俱进的建立中国特色婚姻制度


我国的现实是:1,共产党领导;2,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 ;3,现行婚姻法不能保障所有的人都可以享受到性权利,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婚外性行为,而法律又不容许婚外性行为 的存在,于是,因性活动而犯罪的人多,事也多。。。。。。因此,我郑重建议党中央、人大:修改相关法律,建立中国特色婚姻制度,以适应新形式,构建和谐社会!
为了成功的构建和谐社会,现在是解决困扰我们国家和全体国民 “性”问题的侍候了!拖得越久,就越被动。在一定程度上,这个问题比国家的统一还要难的多!

前言
有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我们一定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为中国人民谋福利。经过各种痛苦的磨练,我们的党已经开始成熟起来。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人开始到现在以胡锦涛为核心的第四代领导人,经过几代人共同的努力,已经解决了党内、国内、国际的很多十分重大而棘手的问题。比如,解决了党内集体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关系问题,消除了实际存在的君主制!解决了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终身制问题,实现了退休制度,有序的解决了接班问题。实施改革开发,打破了我国几千年来的封闭自守传统,并取得了举世共知的国内经济建设巨大的成就,提出了以人为本、和谐治国的理念,并在努力实行之,使国家进入了建国以来的最好时期。人民开始赏到很多实惠:人们可以自由的在国内任何地方居住、就业、求学,永久的脱离了那种“落地生根”的圈养境遇;举国丰衣足食、基本上达到了小康水平,永远的结束了那种“凭证”生存的时代;交通运输体系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航线遍布国内外、铁路里程不断增加、列车不断提速,高等级公路四通八达,汽车进入普通百姓家庭等等,使得国人的出行从来没有如此方便过;取消了沿袭了数千年的农业税,使数亿农民成为普通纳税人;衣食困难者可以享受低保或其他救助,医保不断完善、城乡公共交通等公益性事业日趋完美等等。
在国际上,我国以邻为善、做好邻居、好朋友,积极参与共建和谐世界,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朋友,永远的脱离了以前那种时刻准备“立体挨打”的孤家寡人时代了。
以上等等,都说明,我们党已经有能力有魄力来解决困扰国家和人民的性尴尬局面的事情了。

第一章 改革婚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既利国也利民。

根据现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同时参考历史和国外经验,将我国的现行婚姻制度进行改革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含有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婚或者不结婚的自由,有离婚或者选择婚姻级别的权利。这些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平等。
2,公民享有平等的性权利,国家通过婚姻法保护公民的此项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婚姻由以下几种形式构成:
高级型,男女共同生活,可以共同养育后代,一方因故死亡后,另一方有财产继承权。结婚证上注明“高级型”字样。此证使用那些具有“常规婚姻”心里的人群。
普通型,男女共同生活,无养育权、无财产继承权。结婚证上注明“普通型”字样。此证适用者为:不希望生育者,不喜欢传统婚姻(高级型)者,老年等人群。
简易型,男女不共同生活,仅在有性需要时见面。无养育权、无财产继承权。婚姻正上注明“简易型”字样。此证适用范围是:希望享受性权利,但是因为残疾、贫穷等原因领不到“高级型”、“普通型”结婚证者,长期在外务工者(如农民工等)。
5,国家 (或者国家管理的业主) 设立婚姻中心,组织“临时配偶”专门接待持有婚姻证明之公民。婚姻中心只适当收取成本费,标准根据婚姻证之等级分高、中、低三档。
婚姻中心属于民政部门领导,依法适当纳税。
临时配偶属于婚姻的一方,享有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受国家一视同仁的保护。
临时配偶由婚姻中心依法公开公平从社会上招聘。凡年龄50(女45岁)以下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招聘,择优录用。
。。。。。。

当我国实现了这个婚姻法之后,国家与公民可以得到许多实惠:
1、利国利民。利国是:1,使社会根家和谐、稳定,2,增加税收;惠及国民:老百姓可以正当的享受生命的欢愉而不会因性交易(所谓卖淫嫖娼)犯罪,而且挽救了涉性犯罪国家公务员、警察。
2,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因为:社会上大大的少了性犯罪行为,可以抽出更多警力,集中打击“两抢”“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3、可以解决就业压力。使城乡的剩余劳动力多一条合法的谋生路,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
4、将极大的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因为各级政府可以大大方方的对临时配偶和全民进行性知识、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国民整体的知识水平。可以有效的对临时配偶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控。采取预防、宣传和教育指导措施,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性传播疾病的蔓延。
6、我国的性犯罪率下降,可以改善国家形象,促进国际交流。

第二章 解决性交易问题的迫切性。
性交易(所谓“卖淫嫖娼”——下同),一个古老而青春的的产业,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已经广泛的存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之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影响之大,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性交易不但拷问着我国的法律设计和执政能力,还直接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文明和伦理道德,影响社会和谐,更是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难题。因为性交易已经不再是中国某一行政机构有权单独决定“去留”的小事小非问题,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国计民生的大是大非问题,也只有党中央、人大才有最终决定“去留”的权力。性交易能否合法化在我国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过去多次的两会(党代会、人大)中,不论是《工作报告》,还是《规划》,也不论是提案议案分组讨论代表发言,还是中外记者招待会等,看点多多的两会都传达出同样的信息——纠错改革偏差,继续稳妥的改革开放,迎接新的挑战,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族振兴等等。但都不触及这个困扰党和国家、人民大众多年的问题。我们对辉煌成就的回顾,可以令人喜悦与欣慰,但是严峻的现实无法回避。其实,性产业(从事与性有关的药品、保健品、性用具、性玩具等)在中国本身就是合法的产业,只是“性交易”这个“坎”没有跨过,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下次的党代会、人大,会解决这个问题吗?

性问题的现状是触目惊心的。
一, 在国家与犯罪分子的双重打击下,使婚外性活动参与者成为等外公民成为孤苦无依的人群。

我国性交易人群总量很多,交易发生于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中,处于地下状态。极为活跃,其总规模之大,从业人数之众,是十分惊人的,估计有300_400万之多。必须承认,市场经济的产物。她(他)们以性为纽带,产生利益交换,于是就有了这只庞大的队伍。在这个市场中,买方是男性(也有少数是女性),其来源见下述下面(三之甲乙);卖方是女性(也有少数男性),主要是来自贫困地区的中青年女性。因为她们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是家庭又十分困难,在开放的大气候下,就来到了这个行业。其中也有少数城市白领女性。
这些人的性活动被国家的法律使一概否定,不问是否危害了社会也不管当事者主观意图均定为犯罪,并通知家属。
我们依靠这样的法律,进行超级“扫黄”的管理,造成的后果是:
a,侵犯了人权。因为性权利是人除生存权外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性交易”既是商业性行为,但更加重要的是一种人身权利。这样的事情,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为的。
b,制造了社会的不公正,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人为地把性交易者制造成了孤苦无依的人群。她们首先是政权力量的打击,被抓住以后,要处5——15日的拘留,500——5000元罚,并通知家属。再就是也是由于法律问题,她(他)们成为罪犯者最佳的攻击对象对象,敲诈、勒索、甚至杀害她(他)们。就这样性交易者在国家政权与犯罪分子的双重打击下,使她(他)们成为等外公民,成为孤苦无依的人群,这种现象,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C,现行“扫黄”管理,使得对艾滋等性病的监管失控,无法防治。因而艾滋等性病患者急剧的增加,极大的威胁着国人的健康。原因是:1,性交易者故接触的人多【因为她们必须多接客,才有足够多的钱储备,以备警察的罚款、犯罪分子的敲诈,治病等。】,交叉传染病的机会也多。法律环境的尴尬、当事者知识缺乏、工作条件的限制,于是形成这样尴尬的局面:有病不知道,即使知道了,也不敢治疗(怕警察抓、怕人讥笑),或者治疗费用太高,治不起。 更加可怕的是,性病随着她们不停的转移阵地【因为扫黄!】,传染给他人机会也增加了,就这样,她(他)们成为急剧扩大的性病传染源。2,由于她们的非法地位,卫生部门无法有效的管理,只好眼睁睁看着艾滋等性病的肆意泛滥。
二, 造成了我国大量的人群不能享受性权利以及性所带来的欢愉,这很不人道的、残忍的。
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我国有大量的人——绝对数字是非常可观的!不能享受性权利以及性给他(她)们带来的欢愉,这是很不人道的、残忍的。这些人包括有婚姻的和没有婚姻的。其中没有婚姻的人享受不到,显然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限制(婚外性交易是犯罪)所造成的;而有婚姻的人有时也享受不到,则是由于受到双重限制,即婚内合法但不和谐的性关系的限制,与婚外(性交易是犯罪)的法律限制。
甲,没有婚姻享受不到性权利、性乐趣的人群是:1,性功能正常或者基本正常,但是在智力或者机体等方面有程度不同的残疾者;性功能正常但人格有缺陷者;身体健康但是贫困者(这种贫困者城乡均有,但是主要集中在农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人口的性别已经严重失调,且男多于女,那些“多余”的男人,注定是不能享有配偶“指标”的人,由于自然淘汰法的作用,最终会尽可能的把这些指标落实到了这些可怜人的头上。2,身体健康但是年龄不到“法定”婚龄者、或者虽然达到甚至超过婚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仍旧未婚者(中国有2.1亿名年龄在15-24岁的青少年);3,独身主义者; 4,配偶死亡者等等。
乙,有婚姻享受不到性权利、性乐趣的人群是:1,经常性出差者,如政府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的部分公务员、企业单位的业务(营销、采购、售后服务等)人员;2,夫妻的一方因生计等原因而不得不长期分居的,如农民工、演艺人员、新闻记者等,这些人群的共同点是基本上都是单身外出,不可能带配偶;3,再就是有以下特殊情况,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又维持着婚姻关系的,也享受不到性权利和性欢乐:1,夫妻的一方专横跋扈或因为其他原因,使得另一方不得不长期屈从的;2,夫妻性观念彼此对立,而互相无法协调的;3,夫妻一方性行为(如性虐待狂)怪异,使另得一方痛苦无边的;3,夫妻的一方有洁癖,使得另一方无所适从的;5,夫妻的一方因患病而丧失性功能的,等等。
甲乙两个方面所包括的人群就是性交易市场的需求方。
三, “特殊”管理,既助长了腐败,增加了犯罪,也使扫“黄”流于形式。
我们把休闲娱乐业划归了“特殊行业”,然后用公安部门直接管理(如发营业许可证等)。这样做,表面上看来,加强了对本行业的管理,使之不会出“黄”事,似乎很合理。可是实际上不仅起不了希望有的作用,而且还帮倒忙。因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管理者中的意志薄弱者与被管理者中“聪明人”极易结成联盟关系,共同捞钱,瞒上欺下。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年年扫“黄”,可是世界是是越来越“黄”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就是“台风”式的的阵阵“严打”,既无多大实际效果,又耗费了国家资金,搞的社会不安宁!

第三章,怎么样做?。
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说明我国怎么做之前,参考一下古今中外的 经验是有益处的。
1,借鉴历史经验。中国古代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社会,国家为了社会的稳定,保障男性的利益是首要任务。于是就把女性置于从属地位,并进行相应分等。这些等级从高 到底依次是:妻、妾、婢、妓、尼。其中“尼”即尼姑,是常住寺庙的女和尚,她们是女人中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进入妻、妾、婢中任何一种角色的另类。这些人与性不沾边(在理论上是如此);妻妾婢则是家庭中男主人专用的,其中妻负责生儿育女,协助男主人管理家庭,地位仅次于男主人,是内当家;妾是供男主人享乐的女人,一般没有生育任务,受妻的管理;婢是在妻的领导下专门做家务、侍候家人的女人;妓(女)则是社会上进行性交易的群体,社会地位虽低,但是合法的。就这样,婚姻制度、家庭性别角色制度、性交易合法制度三者互相配合、协作互补,就保证了男性社会和谐运行。
  照搬这种制度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从治国指导思想来看来看,这一制度是合理的,因此社会是也是和谐的。合理主要表现在:女人可以根据男人的需要再结合本人的条件,来选择自己合适的岗位,即在妻、妾、婢、妓、尼的角色中任选一项。我国的封建社会稳定的运行了3000多年,这个制度功不可没!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构建今天的和谐社会服务是可以的!
2,国外的经验
世界上对性交易的管理有以下三种:
a,性交易犯罪化,即完全否定,把婚姻之外的性,一概定为非法,严厉禁止并打击。我国就是这样做的。这样做的好处是:符合部分人的道德观念,并且在理论上有益于造就一个看似“干净”的社会。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极大的侵害了公民的人权,这是因为,现代人性取向的多样性是人权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利。
b,性交易非罪化。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不禁止性交易,但也不实行卖淫合法化.
其实质是对个人的性交易或者说性交易行为本身不加干预。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尊重在了公民个人的性权利,但是公民个人的性活动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而且非法地下性活动难以控制,造成社会问题。如日本就采用这样的对策。在其制定的《卖淫防止法》虽然禁止性交易,但只规定对在公共场所拉客、介绍、诱骗他人性交易、帮助经营性交易业等行为给予刑事处分,而不处罚普通的或者单纯的性交易,即不处罚性交易行为本身。所以《卖淫防止法》第4条明确规定:“应用本法律时,须注意不要侵犯国民的权利。”
英国的情况语日本类似。长期以来既不禁止性交易,也没有使性交易合法化。但是近年来英国政府和国会开始转向支持性交易的合法化。英国政府在2004年7月推出一份咨询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c,性交易合法化. 在性交易合法的国家,他们认为性活动人的基本生理需要,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是正当的,不应该上升到“道德”观念上来,更不应当由法律来管。所谓“合法化”,并不等于对性交易一概不管,而是指国家承认和规范、管理性交易行业。如,业主以及性从业人员必须登记注册,交易收入要纳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性从业人员只能在特定时间和在城市的固定地区活动。把下列性交易规定为非法,并严厉打击:不接受管理的、强迫当事人的、诱骗当事(含未成年)人的、强行拉客的等行为。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尊重了人权,又给国家增加了税收,还有利于性病的监控与防治;并增强了社会稳定性。因为:
①,有合法的渠道保障人们的性需要;
②,合法的性交易地位,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有效地抑制了性犯罪活动;
③,公开的阳光管理,降低了性神秘化,也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机会。
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2002年,德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性服务工作者的地位。从那之后,妓女开始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险和公费医疗,还有失业救济金!德国境内大约有40万登记在册的妓女,有专门的妓女指导中心。此外荷兰(管理没有德国规范)、奥地利、瑞士、澳大利亚、泰国、美国内华达州等国家和地区就是这样做的。
国外的情况,综合来看,德国的性交易合法化是最科学的,我们可以借鉴。
二,指导思想
通过对上述现状分析,再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就可以很明显看到,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
1,婚姻的核心内容是给一对异性以合法的性关系,婚姻中其余的部分都是性关系的衍生产品。
2,由于婚姻法的缺陷,大量的人群不能获得婚姻,也就决定了这部分人不可能有合法的性关系。
3,刑法、治安处罚法律的不完善(缺陷),把婚外性一概否定,从而剥夺了大量人群的性权利。
4,人人都需要性,因为性与人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性生产了人,性给人带来欢愉,使人幸福,使人健康。
5,由于1,2,3,4的原因,所以我国的婚外性问题严重,而且一直解决不好!
因此,解决问题的出路只能是:以尊重人权为基础(即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为目的,通过改革、修订相关法律来实现。于是,就要使:
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姻,要能够使所有的人都能够拥有合法的性关系;
刑法、治安处罚法界定、打击的性犯罪中不包括个人性活动,前提是:1,这些性活动是当事人自愿的;2,不危害社会;3,不损害他人利益。
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可以分几步走:
1, 先通过行政措施过渡;
2, 通过立法承认“性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是当事人的身体自由权利。在不危害社会、尊重他人的前提条件下,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国家尊重国民的此项权利并予以保护 。”
3, 修订通过新的婚姻法。
A, 先期的行政过度措施是,在适当的时期,国务院发出通知:
1, 暂停执行相关法律:刑法第 X章第X 条 ;处罚法第X章第X条。
2, 从本通知到达之日起,所有休闲产业的企业营业许可证的发放和相应管理等一律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公安部门立即全部退出对休闲产业的企业的直接、间接管理 ,移交手续在两周之内完成 。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业的,必须凭执法手续进入,且不准直接干扰营业。警察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准着装、或者凭警察证件进入。违者,一经查出,开除警籍。
3, 在接到本通知一个星期之后,各地政府组织休闲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有计划的分期分批进行免费体检,有病者进行免费治疗。随后将定期体检、治疗。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业主的责任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
4, 在接到本通知一个月之后,对过去的因“卖淫嫖娼”被处罚人员进行国家赔赏。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主办、纪检部门督办 并在一年之内完成。
5, 用科学的不带其他含义的词汇,修改有关性活动的用语 ,政府的文件首先带头,各级各类媒体遵照执行。如:
用“性交易”取代“卖淫、嫖娼”,用“性交易者”取代“妓女”、“娼妓”、“嫖客”,用“性交”取代“奸”、“做那事”、“房事”,以“暴力性交 ”取代“强奸 ”等等, 理由是;这些被代替的字词本身就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具有明显的等级歧视含义 ,在人权平等的现代社会,不宜再继续沿用。性活动本身是高尚的美好的,今后不准用以下词汇来形容:“淫秽”、“不堪入目”、“黄色”、“赤条条的”等等。
B, 在适当的侍候,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增加相关法律;
甲, 增加部分:
出台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法,其中应用这样的条款: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人身权、自由选择职业权。。。。。
b,性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是当事人的身体自由权利。在不危害社会、尊重他人的前提条件下,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国家尊重国民的此项权利并予以保护 。
乙,修改部分
1,刑法。
a,撤销第六章第三百零一条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应修改条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修改为:
第八节,强迫性交易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强迫他人性交易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易的;
  (二)强迫多人性交易或者多次强迫他人性交易的;
  (三)暴力性交后迫使性交易的;
  (四)造成被强迫性交易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强拉他人性交易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易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旧进行性交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非暴力性交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性交易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修改说明:1,去掉“组织”、“留容”等项是考虑到:休闲、住宿等企业与所有的行业一样,都需要管理组织工作;另外宾馆、旅社等本来就是提供住宿的,即“留容”客人的,这些内容加入的结果是,即干扰了企业主的正常经营,也增加了公安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这样,在实际操作时,只要认定是“强迫性交易”,即可依法处理,而不管某个具体人是组织者还是留容者等。2,把“引诱”改为“强拉”,因为诱的实质仍旧是拉,所以,既引导又加诱惑,还是强拉,只是手段“软”些罢了。而“介绍”是“引诱”的手段之一,故“介绍”可以归属“引诱”。

2,治安管理处罚法
a,撤销: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撤销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人身权、自由选择职业权。。。。。
2,性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是当事人的身体自由权利。在不危害社会、尊重他人的前提条件下,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国家尊重国民的此项权利并予以保护 。
b,应修改条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在各种场合强拉他人性交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包括性权)、生存权、不受虐待权、自由选择职业权。。。。。

4, 修订婚姻法。
A,在现有婚姻法中增加以下内容: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婚姻由以下几种形式构成:
a,高级型,男女共同生活,可以共同养育后代,一方因故死亡后,另一方有财产继承权。结婚证上注明“高级型”字样。此证使用那些具有“常规婚姻”心里的人群。
b,普通型,男女共同生活,无养育权、无财产继承权。结婚证上注明“普通型”字样。此证适用者为:不希望生育者,不喜欢常规婚姻(即高级型)者,老年等人群。
c ,简易型,男女不共同生活,仅在有性需要时见面。无养育权、无财产继承权。婚姻正上注明“简易型”字样。此证适用范围是:希望享受性权利,但是因为残疾、贫穷等原因领不到“高级型”、“普通型”结婚证者,长期在外务工者(如农民工等)。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婚或者不结婚的自由,有离婚或者转换婚姻级别的权利。这些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平等。
⑶,国家通过婚姻法保护公民享有平等的性权利.
⑷,国家 (或者国家管理的业主) 设立婚姻中心,组织“临时配偶”专门接待持有婚姻证明之公民。婚姻中心只适当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根据婚姻证之等级分高、中、低三档。
⑸,婚姻中心属于民政部门领导,依法适当纳税。
⑹,临时配偶属于婚姻的一方,依法享有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受国家一视同仁的保护。
⑺,临时配偶由婚姻中心依法公开公平的从社会上招聘。凡年龄50(女45岁)以下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招聘,择优录用。
。。。。。。
B,对现有婚姻法中与上述条款相悖的,进行删除或者适当修改。
C,修订说明:
一,现行婚姻法不完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 不能够使所有的希望有婚姻的人都拥有婚姻。人由于社会地位及其个体的思维方式、经济地位、健康状况等实际状态之差异巨大,现行婚姻法不能使所有的人都拥有婚姻,如果这些人想发生性行为,根据现行刑法、治安处罚法,他们就犯罪了。
2, 即使有婚姻的人,由于很多原因,婚姻很困难,他们的性活动无法协调,但又不可能离婚,令当事者十分苦恼,可是受婚姻法限制,不能在婚姻之内解决。所以要改革修订现行婚姻法,使之能够为所有的人带来实惠。
3, 我把婚姻分成三级,并且,当事人可以自由转换级别。这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按照自己的要求,来确定自己合适哪一级婚姻;
二,关于简易级(初级)婚姻的说明。
a,简易级婚姻,是由婚姻中心提供临时配偶组成的,目的是保障国民中各种困难群体的性权利。这种婚姻的成本是所有三种婚姻中最低的。最适合那些各种困难群体,如贫困者、肌体残疾者、单身流动人口等。
b,婚姻中心。本中心是简易级婚姻的有机组成部分,舍此,简易级婚姻无法存在。
一定有人说:这就是妓院。我说不是妓院,因为:
⑴,目的不同。妓院是为富人和有权利的人服务的,历来妓院都是有钱人消费的地方;而婚姻中心则是为保障困难群体性权利存在的。
⑵,法律地位不同,妓院是纯娱乐场所,婚姻中心是婚姻的有机组成部分;
工作人员法律也不同:妓女既是是服务者,但更是商品。婚姻中心的工作人员是人,是配偶,即夫妻中的一方,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c,简易制婚姻实行共配偶制。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共妻!对,是共妻,但不完全,正确地说是:共配偶,简称共偶制。共偶制没有什么不对,当然也没有什么不好。因为,这种形式可以以最低的成本保障困难群体的性权利!本来,我们人类在原始共产主义里就是实行共配偶制婚姻的。在那时期,婚姻里是没有专用配偶的。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道德的说教,法律的限制,才形成了今天的专偶制——一夫一妻制。在这种婚姻制度里,无论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以及配偶个人意识中都坚持:你绝对是我个人的!否则哪里只是非法,简直是天理难容,大有必欲消灭之而后快之气势!这个变化,看似是文明的进步的表现,但却是基本人权之一——性权利丧失而换来的结果,随着人们对人权意识的重视,那些无视甚至肆意践踏人权的“文明”法律、道德正在并将终究退出历史舞台,还人性的本来面目。所以,在现代的婚姻内,保留共配偶制成分是合理的,是以人为本的重要表现。

写作本文时参考了高一飞、李银河、周瑞金等著名学者以及网上其他无名网友的文章,在此表示深切的感谢!


2007.02。02

由 wuhu 發表於 2007年02月06日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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