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鶯姊妹的心聲:
罰娼惡法、警察濫權,流鶯沒人權!
2002/9/25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黃振義本來就是我們這邊有名的壞警察了,收賄以前,他外號就叫「搶鑰匙」,因為有些流鶯同租一層樓的房間嘛,他會搶其中一個流鶯皮包裡的鑰匙,去開門抓裡頭正在交易的小姐。後來小姐都不敢把鑰匙放在皮包裡了,改放在貼身的口袋裡。
沒繳保護費以後,有一天接了一個客人,他走了之後,我想出去抽根煙,這時候黃振義竟然來了,說我是現行犯就要逮捕我。我才知道,佳佳早就通知黃到路口,先把客人帶回警局作筆錄,然後再來抓我。…警察又沒有捉姦在床,憑什麼說我是現行犯?他把客人先帶回警局,誰知道警察是不是和客人串通了?(流鶯小玲、小雅口述)
日前,日日春協會接獲性工作者申訴,檢舉警察黃振義和流鶯佳佳向流鶯收取保護費。事實上,在日日春過去從事流鶯外展工作的期間,就不斷聽聞警察阿義的惡行徑,幾乎沒有流鶯不被他惡整過。流鶯人權被侵害,早就敢怒不敢言,但為討生活,大家也不敢站出來。
日日春及法學專家均認為,以上兩例而言,警察進入民宅,原需經過檢察官和法官的關卡來申請搜索票,如果沒有搜索票要逕行搜索,得要是重大刑案才可以;警察逮捕人,若不是現行犯,也需要拘票,刑法明定,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得沒有拘票就「逕行逮捕」,更何況,性交易只是行政罰,連刑法定義的「罪」都稱不上。
為何警察對流鶯可以大剌剌的違法搜索、違法拘提逮捕?這是因為以目前的法律,警察在追查和認定有無性交易時,都有很大的濫權空間。依社維法第80條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可處拘留或罰鍰。由於社維法第80條是一個「行為犯」的規定,若要嚴謹執行,必須真正「有」該姦宿行為才能予以處罰,然而「有沒有」姦宿行為,實際上證明相當困難,幾乎要「捉姦在床」才可能證明。這就造成1.因為在執行上難抓,所以警察只能用各種濫權的方式來抓,包括搶鑰匙、買通線民或釣魚等,2.因為難抓,所以實務上警察認定「有沒有姦宿行為」變的非常寬鬆,性工作者與嫖客講價(也有可能後來講價不成而沒有性交易),警察就趨前取締了,即使講價這個行為,根本尚未符合社維法第80條的處罰要件。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方能理解黃振義的兩手策略,他左手抓人,右手收賄,才讓他的收賄如此順利。藉著「執法」「掃蕩色情」的大旗,表面上正義凜然,實際上,卻是抓的越凶,得以圖利的空間也越大。「社維法80條」不但是警察逮捕娼妓的大刀,更成為警察「勒索」弱勢性工作者最有力的武器。過去警察向色情業者老闆索賄時有所聞,而今連最底層的流鶯也不能倖免。最後,警察黃振義利用流鶯佳佳,讓他的執法/勒索雙方面都更可以無往不利。正因為性交易的機動性和隱密性極高,造成性交易難抓,佳佳作為一個最可靠的情報系統,比利用嫖客作線民、警察釣魚都更加好用、省時省力。可是當佳佳因黃的利誘而儼然成為警察的分身,作為警察濫權收取不法利益結構的一部份時,卻嚴重傷害流鶯之間對「大家都是艱苦人」原有的照顧和疼惜。
這樣的不肖員警黃振義,所反應出的警紀問題當然值得市府好好整頓;但黃振義向性工作者索賄絕不是偶發事件,也不只是單純「整頓警紀」「揪出不肖員警」就能從此杜絕之事,甚且,也不是比誰執政、誰有魄力能解決的問題。日日春協會及法學專家認為,黃振義一案所反應的,是社維法80條出了問題。因為成年的、自願的性交易,在不損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國家公權力其實沒有權力介入處罰,社維法80條因此是違憲的。如果社維法80條不廢,走了一個黃振義,誰能擔保不會有第二個黃振義出現?
我們的主要訴求如下:
一、市政府嚴懲強行收取流鶯「保護費」的不肖員警黃振義。
二、辦案最基本要遵守程序正義,警察不可踐踏流鶯婦女人權。
三、中央應檢討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的「罰娼條款」,否則警察濫權
欺壓娼妓人權的問題會一直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