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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山分局在旅館房間查獲性交易,由於查獲當時謝男、林姓阻街女郎兩方並未完事,警方竟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罰雙方各六千元罰鍰。日日春協會認為,此案暴露掃黃政策所依循的法令規定及實務執行有三大荒謬之處:
荒謬一:半套罰錢,全套無罪-警察鼓勵嫖客「辦事要徹底」?
據了解,目前警察機關查獲性交易的實務是,半套罰錢,全套無罪。日日春協會質疑,警察以何執法標準可以以「半套」性交易為「猥褻調戲異性」,而逕行裁罰男女雙方?警方濫權執法,根本是羅織嫖客罪名。
依社維法83條第三款「猥褻調戲異性」之意涵,調戲意謂一方為被迫的「性侵害」行為,但男女雙方之「半套」性交易為「兩相情願」行為,究竟誰被性侵害?若是女方是「被侵害調戲」的受害人,為何女方也被裁罰?
依目前法令,嫖客只有在與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為性交易者,可依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處罰。若查獲的是「與人姦宿」的成年性交易,只有依社維法80條「與人姦宿」,將娼妓罰鍰或扣留,但是嫖客是無罪。問題是,「半套」到底算不算是「與人姦宿的性交易」?什麼要件舉證可以判定
為「與人姦宿的性交易」?中山分局應詳細說明!
是否因「半套」難以社維法80條取締,警察就可錯用法條,張冠李戴的用社維法83條第三條將娼嫖入罪,結果造成半套罰錢,全套無罪,這到底要說警察是變相鼓勵嫖客「辦事要全套徹底」?還是說警察是打壓半套嫖客羅織罪名?
荒謬二:社維法80條執行困難,反而造成警察容易濫權
由於社維法第80條是一個「行為犯」的規定,若要嚴謹執行,必須真正「有」該姦宿行為才能予以處罰,然而「有沒有」姦宿行為,實際上證明相當困難,幾乎要「捉姦在床」,即性工作者與嫖客正在進行性行為時同時查獲,才可能證明。這造成警察在實務上執行,舉證的認定標準變得困難,也引發警察在面對「半套」性交易時,無法認定其為「姦」宿行為,錯用法規羅織嫖客其他罪名,或者過去發生以各種濫權方式來抓性工作者。
荒謬三:政治掃黃,越掃越黃,累死警察
為什麼會發生警察一再發生濫權或錯用法律侵害人權的情事,究其根本,是政客在選舉時,不斷把掃黃績效簡化為施政魄力,而政治正確的掃黃政策,警察在績效評比壓力下,發生各種濫權、誤用權力等問題,本該是執行正義的人民保姆,居然成為胡亂執法,侵害人權。這不單純是警察警紀或執法能力有問題,更是反映警察面對政治掃黃下的壓力、痛苦與扭曲。因此,日日春認為掃黃越掃越黃,警察越抓也越捉狂。此案警察誤用法令,羅織嫖客入罪,不過是問題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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