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夏鑄九教授主持,顏厥安、王增勇、王卓脩老師協同主持,日日春協同參與之「我國性產業政策」研究案(91.06)
一、部門
1.公權力的貪瀆與濫用職權
當性產業處於非正式部門且被視為非法時,國家對此也視而不見,公權力之濫用職權與貪瀆牟利的情況便有了空間。國家的警察部門為了「掃黄業績」而作出踐踏人權之事,更是屢見不鮮。日前台北市發生的「擄妓勒贖」弊案,便暴露了性產業問題全面非法化、非正式化後產生的諸多結構性問題。所謂「擄妓勒贖」,其原因在於全面的禁娼政策而滋生員警「上下其手」的情況,警察利用公權力可取締賣淫大陸妹之便,以「強制遣返大陸妹」威嚇勒索早已投下成本的應召業者。然而,警察與性產業業者掛勾、貪瀆的情形,早已不是新聞。法令上的全面禁娼,只是刻意忽略性產業本身無法根絕的現實,而使得基層公權力的執行上,滋生上下其手的灰色地帶,公權力腐化、貪瀆的各種手法,不僅是警察風紀問題,更是因為整個性產業地下化後的結構性問題。
而目前基層警察在取締性交易時,更容易有侵害人權情事發生。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性交易可處罰要件之一是要「有」姦宿行為,意即要「真的做了」該行為。然而實際執行上,由於證明困難,大多數警察在性交易議價階段,甚至是性工作者與客人並肩行走,即趨前取締,如此作法明顯濫權違法執行,侵害人權。警察有時甚至利用「釣魚」手法取締性交易,利用「陷害教唆」的掃黃方式,侵害人權之鉅、公權力之濫用,已到極為嚴重的地步。
當國家面臨警察嚴重違紀事件時,常常不去檢討事件發生的結構性問題,而以加強掃黃與重整警察風紀模糊焦點,完全無法觸及問核心。理性面對色情產業政策,解決結構性問題,制定成熟、進步的政策,才是較佳做法。
2.掃黃工作的警力與預算消耗
公部門面對色情行業的一貫做法即為「掃黃」,然而政府不惜耗費重重警力與預算,在做一件週而復始而且不可能有成效、也不值得被取締的事,值得嗎?不可能有成效,是因為成人自願的性交易反映了供需雙方的需求,不值得被取締,是因為這樣的交易裡面並沒有「受害者」,那麼,國家與其耗費資源在逮捕所有的性交易(不分自願或販賣人口)上面,為何不集中力氣在對待真正妨礙人身自由的性交易上?
緊迫盯人式的掃黃政策,不僅無法掃掉色情,將色情趕到台北市以外地區的「以鄰為壑」現象,基層員警也為了達到上級的掃黃目標及每個分局被指定的基分而疲於奔命,個個累得人仰馬翻。研究團隊曾對基層員警就掃黃勤務的比重做訪談調查,從訪談的知平日撥給掃黃方面的勤務大約是佔總勤務的五分之一,但遇到有專案執行的期間就會更多,警察的沉重的工作份量與壓力可想而知。被查緝的私娼許多是一再重覆被取締,掃黃行動的後果,似乎除了累積紙上業績以及消耗大量警力之外,別無任何實際成效。而掃黃政策下所逮捕的私娼,公部門也必須編列預算安置這些非法性工作者,也增加預算上的消耗。
當然,國家不管是將性產業當成正式經濟或非正式經濟來對待,都終將耗費大量警力與預算,但問題是,這樣的警力與預算顯然完全無法達到國家所宣稱的「偉大」目的。
「你看我的眼睛就知道了,你看我睡不飽的樣子,就知道掃黃累不累了?」(萬華地區某派出所員警訪談)
「其實私娼的問題很複雜,例如色情/性交易其實是一個人性需求的問題,不可能禁得了,而私娼本身也有生計問題,政府也沒有配套或輔導的措施,所以她們實在找不到工作,才要靠本能賺錢。每個被抓的私娼後頭都有很多自己的苦衷。所以如果以制度性的管制,讓性交易合法化,也不會讓兩邊-警察和私娼都累得半死,犯了又抓,抓完又犯,這種循環沒什麼意義。」(萬華地區某派出所主管)
二、公共問題
相對於前節「公部門」的「公」所指涉的「國家」,本節的「公共」指涉制度性的邊界界定,這是自18世紀歐洲開始的論述形式,界定資本主義社會的家戶(私)、市場經濟(私)、國家(公)與政治參與(公),以及界定生活世界與其他系統間的關係。
1.公共衛生
性產業非正式化對公共衛生的影響有二:一、國家資源介入的空間極小,導致性工作者只能靠自身的資源和條件來獲取相關資訊與保健;二、當性產業地下化時,國家動輒掃蕩性交易會導致客源不穩定且稀少,此時對性工作者而言,公共衛生也只能是接客的次要考量。
過去的公娼制度中規定,每個禮拜必須做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檢查是否有感染性病與愛滋病,一旦感染性病,則由國家提供醫療資源,治癒始可接客。同時也舉辦衛生講習,讓性工作者對於防治性病也能有所了解。
然而,若娼妓被置於非正式部門,國家便無從介入性工作者的性病防治工作。事前的預防沒有機會作,衛教資源沒有進入的管道,而且也無從得知她們實際上的工作情況;事後的檢查也不可能長期持續地做,只有偶爾配合警察臨檢時去抽樣一下,就算真檢查出性病來,也很難實施追蹤治療。便無法對於性交易工作中所產生的公共衛生的危險有所管制,嫖客可以不被要求戴保險套,性工作者身體健康不被保障,性病與愛滋病的比例會有上升的情況。
以流鶯為例,相關的公衛或身體保健資訊,大部份來自性工作者同儕之間的口耳相傳(例如如果客人不戴保險套用消毒藥水清洗),少部份來自大眾傳媒;同儕之間的口耳相傳、或民間偏方,難免有以訛傳訛之嫌,另外即使來自傳媒,對於愛滋病的知識仍不乏過時不正確的觀念,因此許多街頭性工作者對於愛滋病的了解也有很大的偏差,帶有恐懼與排斥、污名。不過無論如何,街頭性工作者對於安全性行為或衛生保健的概念,來自政府衛政單位的資源是少之又少。在街頭,我們遇到的絕大部份是中年的性工作者,為了生活艱困而從事此業,不見得有機會、條件或資源可以獲取正確的、科學的公共衛生資訊。
另一方面,在性產業非法的情況下,性交易的地下化使得性交易的客源不穩定且稀少,底層的性工作者感受猶深。如前所述,掃黃的階級區隔使得底層的性工作者備受欺辱,為了躲避警察的臨檢,只能偷偷摸摸的接客,但當客源不穩定且稀少時,公共衛生也只能是接客的次要考量。
2.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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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工作為一個合法且被保障的工作時,娼館就如同一般的營業場所,當營業期間發生擾亂社會秩序與擾亂他人的事件,可以依照正當程序,尋求警方協助解決問題。然而,當性工作被至於非正式部門時,工作權不被保障,為維護工作場所秩序與經營不被干擾,必須循求非正當管道,如請保鑣看顧或者與當地黑道掛勾。
此外,當性產業合法化時,若有不肖人士利用合法經營管道掩護非法圖利,如販賣人口、強迫接客等,也才有機會查緝、吊照,反之,若性產業全面地下化,則查緝工作更加難以執行。
3.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常指的為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公部門會對於公司行號進行公共安全維護的檢查,由於公共安全關係一般民眾的人身安全,故為公部門重視的一環。
為能夠貫徹公共安全檢查的執行,便須將色情產業正式化,才能有效執行。因為色情產業中的類型相當多元,工作環境不盡相同,如隱密私娼館、流鶯的小套房或簡陋的旅社、酒吧、茶室等,對公共安全的要求自亦不同。然而因為目前性產業的地下化,性產業業者對建築物請領的使用執照,與實際上的使用情形,必不相符,如此將導致公共安全的要求與檢查,無法依照建築物實際使用情形執行,而滋生公共安全死角。
三、娼妓的階級與個人層面
1.勞雇關係的剝削
「剝削」常常為反對性工作的主要論述之一,認為支持性工作,就等同於接受剝削/被剝削的兩性二元地位。然而,基層女工拼命加班、長期從事單調重覆性的工作以賺取生活所需,難道不是也同時滿足了資本家的利潤而備受踐踏,受資本家剝削嗎? 這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該作的應是積極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和文化意義,讓他們長出力量來改變現況。對於性工作,也是如此。
當性工作地下化時,沒有法令的外衣保護,性工作者必須單獨面對地下化的性產業體制,面對第三者的層層剝削。過去的公娼辦法中規定老闆與小姐為三七分帳,讓小姐有較大的經濟空間,但私娼因其非法的身分,得依靠老闆來處理與警察和客人的關係,相對的老闆有較大的權力要求比較高的抽成,因此當性產業地下化時,反而加深老闆對性工作者的剝削。
在資本主義下,出現資本家剝削員工,享有優勢地位的原因在於生產工作掌握在資本家手中;而性工作,這樣的工作與一般工作的不同在於生產工具有很大一部份掌握在性工作者身上,從國外的經驗也得知,性工作者和娼館業者的關係究竟是僱佣或自僱也還有很大的辯論空間,故性工作者更有權力(power)去爭取自己工作權利(right),更可以有免除被剝削的空間。且當性產業被正式化時,性工作者也才有機會像任何其他行業的勞工一樣,擁有法律上地位,可合法組成工會,爭取自身的權益。
2.警察侵犯人權
除了受業者剝削外,性工作者還必需面對公權力(警察)的侵擾。較有條件的性工作者可以依附業者來處理與警察的關係,但底層弱勢的個人性工作者,面對公權力(警察)時,只有遭到取締與羞辱。以街頭性工作者為例,很多街頭性工作者表示只是因為站在那幾條街,就被抓去警局罰站,所以「其實也很多良家婦女被抓,只是礙於名譽不敢聲張」。警察有時也會利用釣魚手法來抓性工作者,如查有證據所以就被關1-3天,沒有證據就是罰站。就算沒有證據,絕大部份街頭性工作者也不敢違抗警察的「罰站令」,她們說:「只要反抗一次,以後就不用在這裏站了,」而在警局中的罰站,也不純然只有罰站,伴隨而來的還有警察的冷嘲熱諷與辱罵,簡直不將街頭性工作者視為人看待,完全不尊重其人權」。
「我那次被抓時,警察態度很不好,我根本沒有在做、叫我怎麼承認,但警察卻硬要說吸安非他命,要往上呈報,我氣得跟警察破口大罵,說『你就不要讓我出來,我若出來了一定讓你好看』,警察說『你能拿我怎樣?』」 (田野訪談街頭性工作者記錄)
「警察喔,常常來,一天會來好幾次,差不多只有吃飯時才休息,不問證據就抓人。有些良家婦女也被抓啊,如果不是因名譽問題,早就去告了。政府應該讓我們這行合法,每個人都有性需要,如果不開放可能會造成強姦犯增加,如果合法我一定去申請。」(田野訪談街頭性工作者記錄)
在與街頭性工作者的接觸過程中,研究團隊聽了太多警察沒有直接證據就抓人的事情,當性工作一直處於非法化的情況下,警方為了「業績」,踐踏性工作者人權的情事就會一再上演。
3.工作的危險性
合法化的娼妓政策如「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明文規定性工作者的工作場所為公娼館,明定時間與收費標準,性工作者有權要求嫖客戴保險套,可以拒絕接壞客人,若娼館發生衝突或口角時,可以向警方尋求協助,保障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然而,當性工作走入地下化後,即被視為非法之工作,對於某些單獨面對嫖客的性工作者而言(如跑飯店的應召女郎或流鶯),若交易期間發生衝突,或遇到壞客人,不願戴保險套或是白嫖等,皆沒有權利向警方求助,或利用任何法律途徑來保障自身權益,大多只能自嘆倒楣。遇到壞客人,輕則被白嫖、損失錢財,重則危及生命安全。
「有一次,我接到一個客人,我認得他,他是XX路公車司機。我想他是天天開車經過這邊的司機啊,想來沒什麼問題,就做了。我們通常20分鐘為一節,結果他做了快一小時還做不出來,他就不肯付錢,還一付你就是拿我沒辦法的樣子跟我說『你不服氣就打電話叫警察啊』他就是吃定我不敢叫警察嘛,我氣的拿手機真的要叫警察,結果他就跑了。有些人(指性工作者)為了防範這種事,會叫客人先付,但大概有一半的客人不願意先付,畢竟『吃東西也不必先付啊』」(街頭性工作者訪談記錄)
性工作就像是任何一種服務業,顧客有好有壞,好的顧客會體諒服務業從業人員的辛苦,不好的消費者斤斤計較;而在性產業中,除了公娼之外所有的性交易均屬違法,且目前法律體制是罰娼不罰嫖,性工作者處於雙重弱勢的地位,遇到壞客人時如果不能自保、只有任憑欺負,公權力(警察)之於性工作者,只有取締與羞辱,也難怪耳聞部份性工作者會尋求黑道保護,這其中是脫離不了社會結構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