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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交易政策檢驗政客的guts!

本文刊登於2011/11/2蘋果日報A16論壇,此為未刪節版

新聞連結請點閱:性交易檢驗政客的guts

 

鍾君竺/日日春執行長

《社會秩序維護法》80-1-1「罰娼條款」即將於11月6日失效,內政部長和勵馨等團體,一再呼籲不能出現空窗期、否則性交易將無法可管,而朝野黨團也已有共識要跳過常態的委員會公開審理機制、於本週密室協商,甚至不排除動用表決以趕在失效日前通過行政院「娼嫖都罰、特區除外」的版本,作為台灣下階段的性交易管理政策。

 

我們認為,「空窗期」不過是政客為了幹壞事、擴大道德恐慌的說法,因為即使讓違憲惡法失效,《刑法》還是處罰性交易相關的媒介、業者,所有形式的廣告訊息也都非法,所以性產業也不會就此全面開放、高調招搖,只是讓性工作者能夠自主低調執業而已。面對11/6將屆,最務實的管理方式唯有奠基在「娼嫖都不罰」上,才可能發生。當社會願意賦予娼嫖行為合法性,這些平時分散在暗巷、民宅裡的地下性交易行為人,才可能浮上檯面,成為地方政府制定自治規範時的重要依據;就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當娼嫖有任一方必須被處罰時,不但國家無法有效普及衛教與健檢,甚至連使用保險套時都需要擔心是否成為犯法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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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拜會各黨團 行動說明與訴求

政院娼嫖皆罰,底層雪上加霜!

娼嫖都不罰,才能透明管理!

停止密室協商,回歸公開審查!

依據大法官釋字666號的解釋,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第1項第1款「罰娼不罰嫖」違憲,即將在11月6日失效。為在失效前完成修法,日前立院決議將現有三個立場迥異的草案-政院版(全面娼嫖都罰、地方政府特許除外)、藍委鄭麗文版(娼嫖都不罰)、綠委黃淑英版(罰嫖不罰娼)-改以政院版為基礎進行「黨團協商」。「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由妓權團體、身心障礙團體、勞工團體、同志/性別團體等組成,針對這個決定,來自底層的弱勢者希望能向各黨團當面表達幾點意見:

一、「娼嫖皆罰」將使底層性工作者處境雪上加霜

追本溯源,釋字666號是大法官為了改善底層性工作者處境而做的解釋(…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但若依照政院版通過一個罰娼又罰嫖的版本,恐怕將來新法所取締的便是這些底層性工作者的客人,許多底層性工作者第一時間的反應都是:政府變成剝削者了,而且還一次剝兩層皮!既傷害小姐的尊嚴,又傷害小姐的生計!

我們從世界上極少數罰嫖不罰娼的瑞典經驗裡知道,底層流鶯的客人是瑞典警察查緝嫖客的主要目標來源-流鶯人數只佔性工作者總數5%,卻有50%的嫖客查緝績效是從此管道查獲-因此,一但通過罰嫖的法令,底層性工作者的處境勢必更加艱難了!因為嫖客害怕被抓,交易轉向找室內型、更隱密更高檔的性工作者,那麼街頭的性工作者只好削價競爭,日子更難過,甚至導致他們必須壓低勞動條件接客(包括自己不想接的客人)才有辦法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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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嫖皆罰 只罰到鰥寡孤獨

鍾君竺(日日春執行長) 本文刊登於2011/07/19蘋果日報論壇

行政院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未來「全面娼嫖皆罰,地方政府特許除外」,我們認為,此舉是相當偽善與退步的做法,只是繼續鞏固性交易非法下「表裡不一,一國兩制」的利益結構。

吳敦義將此政策合理化為「總不能樣樣都要叫中央作吧」,顯然是總統大選前的開脫之詞,看看各行業的管理辦法就知道,即使是八大電玩等爭議行業,也是中央先踩了立場不禁止,才有地方政府的管理辦法。但現在性交易卻是中央禁止,地方政府自行選擇開放與否。我們認為,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全面娼嫖都不罰,地方政府規範地點」。

什麼是性交易非法下「一國兩制」的利益結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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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專區,會引發全島皆娼嗎?

各位朋友: 兩週前,內政部長江宜樺提出內政部將依「性交易的經營模式宜採個體戶或三到五人小規模的型態,不設專區,但排除在住宅用地、文教、宗教用地等地設置。」 的原則來制定性交易法律。立委吳育昇擴大說這樣會引發「全民皆娼、全島皆娼」的疑慮,我們認為這樣的說法太偏頗! 我們務實來看,性交易形成有一定的文化經濟的條件才能存在,存在的型態也有當地的容忍度的因素,我們若看懂它的生存,就可以設計出適宜地區居民與性交易存在的邏輯與法律。 而社會對性交易管理的疑慮到底是什麼?性交易若產生擾鄰情況時,它是哪一種層次,我們可以怎樣面對它,想辦法改善狀況? 邀請大家拋出一些親身經歷,一起思辯!歡迎有性產業鄰居經驗的朋友,來信或上facebook日日春粉絲頁交流。 以下為日日春的投書與我們的延伸閱讀,敬請參考。 […]

【日日春政策論壇】台灣小姐遇見香港一樓一鳳與中國牛郎

【日日春兩岸三地性交易政策論壇】 台灣小姐遇見香港一樓一鳳與中國牛郎

去年大法官釋憲宣布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的罰娼條款違憲,必須修法為娼嫖皆罰或皆不罰,評估目前內政部正在研擬的修法方案,很有可能,明年11月6日起,性交易行為中的性工作者應該就會改為不處罰了,但是「性交易地點」、「攬客通路」、「經營模式」等相關配套該怎麼辦,如何兼顧性工作者權益及居民的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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