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十年有共識,娼妓不罰要人權! 政府別打迷糊仗,娼妓不罰先表態! 先修社維法不罰娼,地點配套另立法!
1997年因台北市長陳水扁廢合法公娼,公娼抗爭,台灣首次成年性工作者現身要求不罰娼,引發社會、婦女團體討論「性交易相關行為人是否除罪」,經過日日春等團體十年妓運的努力,和性工作者以血淚事實不斷向社會表達,婦團雖然對於性交易行為的第三者(業主、仲介等)、及性交易的消費者是否「去罪罰化」的看法仍有歧異,但終於在歧異中,得到一重要的共識,就是修改社維法80條「罰娼條款」,不再處罰性交易行為的提供者,意即不罰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