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十年有共識,娼妓不罰要人權!
政府別打迷糊仗,娼妓不罰先表態!
先修社維法不罰娼,地點配套另立法!
1997年因台北市長陳水扁廢合法公娼,公娼抗爭,台灣首次成年性工作者現身要求不罰娼,引發社會、婦女團體討論「性交易相關行為人是否除罪」,經過日日春等團體十年妓運的努力,和性工作者以血淚事實不斷向社會表達,婦團雖然對於性交易行為的第三者(業主、仲介等)、及性交易的消費者是否「去罪罰化」的看法仍有歧異,但終於在歧異中,得到一重要的共識,就是修改社維法80條「罰娼條款」,不再處罰性交易行為的提供者,意即不罰娼。
針對這個民間婦團終於有共識的訴求,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也開啟了討論。兩年前,在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中,王如玄委員提出「廢除社維法80條第1項第1款」 討論案,之後兩年間的討論歷程包括
‧ 2007.11,內政部長李逸洋反對修法、主張娼嫖皆罰,民間委員均不認同,一致主張不罰娼,主席行政院長裁示再研議
‧ 2008.11研考會在人權小組脈落下,委託台大社會系舉辦公民會議,與會公民歷經五天討論,結論為不罰娼、嫖、第三者
‧ 2009.1.內政部邀集民間社團召開性工作者是否除罪化或合法化研商會議,與會者包括教師團體、宗教團體、婦女團體、性工作者,身心障礙團體和勞工團體也要求到場表達意見,與會者一致要求政府盡速修法不罰娼
‧ 2009.3內政部委託台北大學進行研究,報告並採納內政部意見增修,提出應及早研議制定成人性交易管理辦法或風俗營業管理法,作為成人性交易行為除罰化之準備
綜上所述,內政部在此過程中已多方徵詢各界意見,「不罰娼」是社會各界高度共識,但在今年五月,內政部開了部內的「社維法80條第1項第1款修正評估會議」後,焦點卻轉到營業地點的問題上,前面主張社維法不罰娼的各種聲音被打折扭曲,在6/12人權小組會前會中,內政部主張維持社維法80條的罰娼立場,只以「排除法」的「特例」,允許「專區」此一特定地點內的娼妓賣淫行為不罰,這和人權小組決議要求參酌公民會議、公聽會(民間聲音)、蒐集資料(台北大學研究案)的決議不合,也與民間婦團一致要求「不罰娼」的立場相違背。
我們認為:對成人性交易的「行為」和「地點」的規範,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成人雙方自願合意的性交易行為,因為是人性需求的自願行為,一直難以禁絕,但民眾又因維持婚姻制度、或性行為一定要有感情基礎的價值觀,而認為性行為的交易應予以抑制,因此想進行限制規範;但面對性交易的行為本身,雙方合意、又沒有暴力、強迫、欺騙的行為,只是牽涉個人不同的生活方式、處境、道德觀,實在難以用國家公權力去評斷,就算公權力介入禁止,也永遠無法禁絕。但是行為造成的公共影響或經營形態,例如地點場所、公共衛生、勞動是否剝削…等,是可以由國家介入管理。因此,而性交易行為應先將「不罰娼」共識落實,對地點等規範在此原則下進行規範。
因此,內政部應該說清楚,「專區外要罰娼」的主張,究竟是性交易行為本身有問題,還是對地點有意見。既然內政部對人權小組報告中,提及「尊重生活上有需要之私娼工作選擇權」、「朝向成年性工作者除罰化」,為何又要維持社維法80條罰娼條款、只增訂「在特定區域內不罰」的排除條款?政府到底是對婦女從娼有意見、還是對營業地點有意見,應該把立場說清楚,針對不在許可範圍內的性交易,可另訂配套罰責,不要把地點規範和社維法不罰娼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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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勞聯的訴求
1. 「是否廢除社維法80條不罰娼」,行政院長、內政部長、警政署長先表態:具體回應人權小組「廢除社維法80條」的提案,清楚表態究竟是否支持不罰娼?不要轉到專區的地點問題,混淆對性交易行為的立場不清?如果要禁娼,也請解釋為何踩在過去十年近千萬研究、婦女團體、公民會議、專家學者等一致呼籲不罰娼的情形下,還不能決定廢除社維法80條。
2.針對「營業地點、形態」等,提出具體配套辦法:而站在性交易在不罰娼立場下,可以在性交易行為的「場所地點設置」、營業形態、廣告行銷等方向進行配套規劃,至於地點是否採專區型式、還是有其他型式,或是否對違反地點規定,對娼妓進行處罰等問題,及性交易消費者、第三者是否處罰等爭議,行政院都應具體分析說明各種不同形式的利弊,在先確立社維法不罰娼妓的立場同時,拿出具體內容的「配套辦法」。
此外,婦援會、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彭婉如基金會…等團體,早在1998年三八婦女節「婦女國是會議」中,發表主張,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罰嫖不罰娼」;2004年2月勵馨、婦援會、台灣女人連線、終止童妓協會…等,於總統大選前,再次要求內政部「罰嫖不罰娼」;而日前勵馨基金會、及婦援會等團體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基於對賣性者(性工作者)生存處境的理解,主張社維法不處罰賣性者。
因此,修改社維法80條對「性交易行為」的取締,「不罰娼」已是婦女團體間這十多年來的共識。我們也誠懇呼籲,邀請「反性剝削聯盟」與「性勞聯」攜手並進,一起要求行政院長、內政部長、警政署長、及人權委員們表態,至少先確立社維法不應處罰賣性者(或性工作者)。
「保障性工作者權益聯盟」(簡稱性勞聯)包括如下團體: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發起、聯盟單位: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風信子精神障礙者權益促進協會、基隆市失業勞工保護協會、柳春春劇社劇團、角落關懷協會、慈芳關懷中心、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新聞聯絡人:王芳萍0932383344 25535138;簡嘉瑩0925138319 25531883
註:社維法80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主要是對「性交易行為」的提供者進行處罰。從1991年社維法實施以來約18年以來,超過七萬人次以上的賣淫者,因提供「性交易行為」而被罰鍰或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