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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新聞稿] 炒作古蹟才是「不當得利」!請投機客「高抬貴手」,放過文萌樓!

[03/30新聞稿] 炒作古蹟才是「不當得利」!請投機客「高抬貴手」,放過文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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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古蹟才是「不當得利」!請投機客「高抬貴手」,放過文萌樓!

記者會時間:3/30(一)下午兩點

記者會地點:高等法院民事庭大門口(貴陽街1段233號)

文萌樓自2011年遭投機客劉順發、林麗萍買下後,旋即提告原承租戶日日春協會,要求遷出文萌樓,纏訟至今已邁入第四個年頭。日日春一、二審皆敗訴,但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判日日春勝訴,廢棄前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今天(3/30)下午2:45,高等法院即將再度開庭,進行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庭。開庭前,我們仍要向法官與社會大眾呼籲「拿古蹟炒作才是不當得利,文萌樓應收歸公有」!

投機客訴訟變本加厲 追加提告日日春「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判決日日春上訴成功的主因是,文萌樓是「未經登記的建物」(性質類似違建),因此,劉、林並非嚴格定義的「所有權人」,不得引用民法767條來迫遷日日春。然而,投機客仍不放棄驅除公娼與日日春協會的任何一絲機會。為了因應三審訴訟暫時失利,劉順發與林麗萍仍緊咬不放,再追加提告民法179條「不當得利」[1],形同是加重火力、持續以法追殺到底。

 

然而,當今天爭訟的標的並非任何一件單純的「私人房產」,而是具有公益性的文化資產的時候,「不當得利」的指控就顯得十分荒謬。

就法來看,「不當得利」若要成立,需同時符合三要件:1. 要「無法律上原因」2. 要「受利益」3. 要「致他人受損害」。我們一項項檢視這些要件:

首先,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台北市文化局作成古蹟指定的行政處分,白紙黑字地載明文萌樓的指定理由─「反廢娼運動中心」,前任局長劉維公亦曾公開表示文萌樓保存要彰顯「公娼精神」和要有「日日春」,如果文資保護的規定不算法律上的原因,那什麼才算?再退一步說,即便不考慮文化資產的價值,我們和原屋主的租賃關係並未依法終止,目前我們仍按月提存房租,林麗萍更不該仗恃買取文萌樓屋殼,就恣意無理驅趕。

其二,究竟是誰「受利益」?如果要達到「古蹟活保存」的理想讓公娼與協同抗爭的運動團體和古蹟同在,才是最好的保存維護方式。讓性工作者與日日春持續留在文萌樓中,能夠利益到的是整個社會大眾,而不僅是「單一團體得利」,若將不當得利立法意旨窄化至此,那就是將文化資產的公共財意義置之不顧了。

第三,到底「致他人受了什麼損害?」劉順發、林麗萍一是從未居住生活在文萌樓,且家有恆產,難稱有什麼居住利益受損;二更早知文萌樓是古蹟才進場買。古蹟本來就不能拆,需原貌、原空間保存;使用上則以和原用途相關者為優先[2]。這些理應是買古蹟之前就應具備的基本認識,既然進場之前就知道,就無所謂「受損害」。如果說,「致他人受損害」,指的是尚未實現的預期利益受影響,簡單說就是「擋人財路」,讓劉林無法買公有地來做容積移轉、無法參與都更獲十倍暴利,那就真的抱歉了,但買古蹟從來就不應是保證投資必然獲利的門票。

誰才不當得利?拿公益的文化資產來做古蹟炒作,才是真正的不當得利!

這幾年在土地運動的爭議案件中,我們看到「不當得利」屢屢成為幫地產開發鋪路的有效利器。都更建商為了整合開發,動輒以提告不當得利,要求天價求償逼退不同意戶;公部門也不例外,法務部一樣為了土地的開發利益,可以拿著「不當得利」的法律大刀,來壓迫違建戶的弱勢居住者。如華光社區的居民,即遭法務部提告迫遷並要求返還五年的不當得利賠償金,有居民甚至為此付出數百萬的巨額代價;而文萌樓作為市定古蹟,本應屬於公眾的文化資產,卻遭投機客拿古蹟來炒房,意圖賺取容積移轉與都更的暴利,驅趕長年維護古蹟的團體,甚至更以「不當得利」相告……我們不禁要問,到底誰才不當得利?

我們嚴正要求林麗萍女士應公開向社會大眾說明您買下古蹟,究竟要拿妓運古蹟做什麼?在買文萌樓之時,是否已準備好要續買臺灣銀行的土地?是否準備要進行容積移轉來獲利?林麗萍作為「甲金不動產」的負責人,主要的業務是否是土地的買賣與投資?以及,您對於目前由雙連里里長洪振恒所推動的「廢古蹟」,立場又是如何?

同時,我們也呼籲:

一、高等法院的法官不應放任「不當得利」遭濫用,來為古蹟投機暴利開道!應盡最大可能擴展法律的裁量空間,以古蹟的公益性為考量,不應將文化資產的價值摒棄在民事的判決之外。

二、台北市文化局針對目前已收受的林麗萍管理維護計畫補件,根本不應進入計畫的文字審查!古蹟交由投機客管理維護,就是在為投機客的暴利護航。文化局應就文萌樓古蹟存廢、是否收歸公有、是否推動公辦都更?如何促進都更與保存共生、歷史街區連續性等議題,優先進行市民的公開辯論;其次,召集文資委員,緊急召開文萌樓古蹟爭議案件的專案會議,進行通盤的討論與規劃。這樣一來,才能徹底解決本案爭議。

三、我們也認為台北市文化局,為以文化資產的長期公共利益為優先,徹底遏止投機客炒作古蹟,捍衛公益的正本清源之道,就是將古蹟文萌樓收歸公有

 

最後,仍再次呼籲林麗萍女士,若您真如之前所宣稱的「發心維護古蹟」,那請您高抬貴手,放手讓古蹟回歸公眾吧!

[1]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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