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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嫖客現形記/林奎妙、鍾君竺

本文刊登於2011/11/15《中國時報》言論新聞  《娼嫖皆罰 繼續擠壓弱勢》,此處為未刪節完整版。

(作者鍾君竺為日日春協會執行長、林奎妙為主任)

「娼嫖皆罰」的新法上路後,全台上演著五花八門的「嫖客現形記」。被抓包的性消費者們,喪偶多年的老先生有之、藉口「買宵夜而發生車禍」的有婦之夫也有之;懷著「證人」的投機心態配合取締,事後才知改朝換代的有之、也有三兩好友偕伴同行,但因「辦事效率」不同導致判定迥異。一片風聲鶴唳下,不但頓失客源的小型半套店、私娼館急跳腳,我們也接獲旅社老闆來電抱怨大門口被警方張貼了「娼嫖皆罰宣導單」,使得一般男女朋友都怕無端被臨檢而不上門幽會。

「罰娼不罰嫖」時期由底層性工作者所承擔的扭曲執法,似乎有了新的劇情。過去,不講江湖道義的消費者只要配合警方做完筆錄,馬上又是一尾活龍,也就是這樣的豁免權,給了員警使用「假嫖客」釣魚衝績效的空間。娼嫖皆罰後,性工作者和性消費者成了利害共同體,表面上釣魚不再可行,只要雙方打死不認,便很難佐證他們的性行為是交易關係。但警方為了呼應長官的修法是有為的、是必須的,執法手段也跟著推陳出新,這陣子我們透過媒體報導,已見識到基層員警如何埋伏、跟蹤、破門而入,在手執多波域光源燈要求性消費者脫下內褲的同時,也一併扒光憲法賦予每個人的隱私權和人身自由,壓迫的力道比起過去,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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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執法已出現違背人權的作法,新法恐怕也將壓縮掉人民的行政救濟權。過去由警察機關取締、法院裁判的流程,已統一由警方直接進行裁罰。當執法、判決都集中在警政機關,而不是由較為客觀的法院進行裁決時,我們很難想像時常必須配合地方政府拼觀光、整頓市容政策的基層員警,還能將人權價值優先於績效壓力。就算警政署提出「依違反次數增多、提高罰款金額」的標準,或昨日內政部簡太郎司長表示警政機關也會考量「其情可憫而免除或減除其罰」,不過就是打人一巴掌再賞糖吃罷了,治標不治本!

我們不禁要問,政策的荒謬後果由性工作者身上,部份轉移到消費者和業者身上體現,就是符合平等原則的「修法」了嗎?動用基層警力來執行荒謬的取締,是我們所期待的「管理」嗎?一則則嫖客現形記,不但說明性交易已是人們解決性需求的常態選項,還明白指出各縣市的性消費場所早就在存在民眾生活週遭。當地方首長不約而同撇清管轄範圍內不需設置性專區的同時,我們要怎麼面對這些「祭品」的存在?若以養身美容、餐飲歌唱之名營業的羊頭店,已巧立名目來避免踩踏一般民眾的道德界線(先不論他們有無勾結地方勢力),那麼較為外顯的直接性交易如私娼館、流鶯等,又如何跟在地互動岀心照不宣的規範?其中有無歷史淵源或地方產業發展的因素(如在凋零或歇業的公娼館附近、或因該地有勞動力集中的產業等)?

台灣因為延續日本殖民時期的管理,民間對於性交易的管制想像常只侷限在特定範圍的「專區」,其實這種集中的管理是非常脫離性交易現實的。即便是荷蘭以紅燈區聞名,但荷蘭在紅燈區以外的性交易也一樣合法,紅燈區之所以有名,是因為櫥窗多又聚集,而吸引觀光客注目,實際上專區外仍有許多低調分散的小娼館。民眾大可放寬對「性專區」的想像,專區不見得非要大型、高調、招搖、集中,如此一來反而容易造成僵化,容易淪為特權的合法壟斷,範圍外的性交易照樣不會消失。或許仿照澳洲經驗,與在地居民充分協調規模、型態等的「社區共決模式」,把我們生活週遭本來就有的歷史聚集(如娼館、流鶯)、或低調分散(如旅館、護膚店)的性工作場所好好因地制宜地進行管理,並從中提取新設場所的設置規範,將是最務實的做法。

 

1 comment to 《投書》嫖客現形記/林奎妙、鍾君竺

  • 潘敦仁

    從報端的披露,罰嫖的法律遊說最積極的不就是勵馨嗎?
    但是我從沒有讀過貴協會和勵馨之間的協調。
    我很想聽聽日日春的人對勵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