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

20090624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 新聞稿

      行政院人權小組今日將召集相關部會,討論五大人權議題。據悉,行政院院長劉兆玄在會中作出三點裁示:

1)傾向「性工作除罪罰化」的方向;
2)內政部在六個月內提出性工作相關管理法令及配套措施、並將性工作者意見納入,再研修社維法80條;
3)授權各縣市政府議會決定是否和如何設置「性工作專區」。

      我們有以下看法:

      一、在研考會新聞稿中,雖然指劉揆指示朝「性工作除罪化」方向,但並沒有明確指出,劉揆立場是否贊成在「廢社維法80條」的前提下、去研擬配套。
 
      我們認為這一點,是劉揆應該明確表態的。否則研議配套半天,最後若回到像內政部目前所提的這種「維持社維法80條繼續罰娼、只開一個法外開恩之門」的特許制,並沒有真正落實除罪化,也仍然不可能全面管理。

      二、「除罪化、要管理」這是妓運十二年來血淚斑斑、由下而上推動台灣性交易政策邁入新的分水嶺。12年來,我們沒有懈怠,性工作議題從扁政府到馬政府,一再檢驗執政者的誠實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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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來,前公娼白蘭癱瘓了、官姐自殺了,多少性工作者用她們的命,證明廢娼政策的不義。於是,婦團看到了、人權小組看到了、公民會議看到了、學者看到了,是這股由下而上的巨大力量,性工作者帶領台灣社會學習,民間的進步再往上逼使馬政府不能走回頭路。終於在今天,劉揆做出政策宣示,要朝向性工作除罪罰化方向辦理。

      三、我們贊成在除罪化方向下,研擬相關的管理法令及配套,並重視性工作者的聲音。而為了制定「有效」的管理模式與配套措施,政府不該閉門造車,應選定三個不同層級大小的縣市,作為示範(像台北市和雲林縣,既有的生態和民情就很不一樣),在此三縣市舉辦數場討論會,邀請不同型態的性工作者(應召、娼館、半套店、流鶯、同志性工作)參與討論。不同型態的性工作者有其不同的配套考量,也應一併尊重與納入。

      我們希望透過草根民主的機制,研議性工作相關管理措施,而在配套辦法形成後,一併修法,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罰娼條款),落實「廢罰娼、要管理」,而不是像內政部原先所研議的版本,只是法外開恩式的特許制。性工作除罪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四、最後,在這些中長期付諸實現之前,內政部也建議在短期部分從「行政裁量」手段上先著手改善,例如:警察取締性工作不納入積效分數。我們經驗到,以今年警政署政策為例,中央政策雖然自今年一月一日起頒佈政策、不將社維法80條納入積分,但部分地方縣市還是維持相關積分規定,或縣市地方警察局還是依然派警員站崗我們認為,既然政府要往除罪罰化方向研議,就不應該再讓性工作者被視為罪犯,應該貫徹中央政策,不該任由地方警局以此手段對付底層性工作者。如果性工作者工作區附近的居民有意見,地方政府也應該朝向設置對話溝通平台,細緻的進入工作者與社區居民的互動加以協調,性工作者的人權、和地方社區居民的意見同樣重要,但不應該是零和關係。取締則是最無效的作法

新聞聯絡人: 日日春執行長鍾君竺  2553-5138、0937-937-915

4 comments to 20090624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 新聞稿

  • 真好命

    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娼妓合法化,因為提供合法的宣洩管道真的能夠降低性犯罪率。像是金門曾經存在多年的「軍中樂園」制度,後因社會反對力量加劇始撤除,但是金門地區之後卻發生了多件性侵害案件,且多為現役軍人所為。金門的軍中樂園在民國八十一年廢除後,外島開始出現了強暴老婆婆甚至強姦母牛的問題,顯見這種「積蓄性需要」若未能加以疏導,勢必危害社會治安。到內政部的網站上便能看到台灣逐年上升的性犯罪率,因此政府對性犯罪的氾濫一定要有所作為,不能夠置之不理,漠視人性的需要會讓台灣的女生暴露在更高風險的犯罪環境裡。Northeastern州立大學的副教授Kirby R. Cundiff在他的論文﹝請上google搜尋prostitution and sex crime﹞中論述了合法娼妓能降低性犯罪率十萬分之8.6,以台灣2300萬人來說1年就減少1900件,這超過台灣每年性犯罪案件三千多件﹝還不包括未報案的﹞一半ㄝ。作者在introduction的第二段也說明了,性犯罪的動機不論應歸咎於性慾還是男人想要控制女人的不平衡心理,研究結果皆顯示了娼妓合法化的確能夠減少性犯罪率。另外,在最後的附表中也顯示了沒有開放性產業的美國相較於其他國家有最高的殺人犯罪率(http://www.independent.org/pdf/working_papers/50_prostitution.pdf)。要知道我們僅要求自己當個聖人,並不能阻止社會上的其他人變成壞人,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我們要以疏導替代壓抑,重視人性的需求,以減少犯罪發生,保護善良的人!二二八事件不就是因政府不重視人民的自由人權、讓人民積怨已久而爆發的嗎?
    委員也可以在google上搜尋﹝Pornography, Rape and Sex Crimes in Japan﹞,這篇論文主要在說明在日本雖然色情書刊與影片氾濫,但是性犯罪率反而因此下降﹝最後一段﹞。倒數第十五段也說明了色情書刊並不會增加強暴案,相反地,一些研究結果顯示性犯罪者較一般男性還少接觸到色情刊物。同時在倒數第十二段也闡述了,在1972到1995年因娼妓與其它性疏通管道的增加,性犯罪率下降了(http://www.hawaii.edu/PCSS/online_artcls/pornography/prngrphy_rape_jp.html)。還有在google上搜尋﹝Legalized Prostitution : Regulating the Oldest Profession﹞也可以看到,在第六節“data driven analysis”裡提到美國相較於其他九個性交易合法的國家與一夫多妻制的沙烏地阿拉伯和有“臨時老婆”文化的伊朗相較,美國的性犯罪率與謀殺發生率皆排在第二位,分別僅次於加拿大與墨西哥。此外,美國患有愛滋病的人口比例也與英國排名居冠。這些結果都顯示了性交易合法對於降低性犯罪率與能有效控管性病的好處(http://liberator.net/articles/prostitution.html)。
    我們會認為性交易是在出賣靈魂、是傷風敗俗的,那都是傳統觀念的束縛,就像老一輩的人也許有重男輕女的觀念,所以我們也應該只重生男不生女嗎?我不是鼓勵大家和別人亂來,而是我們不應該把性工作者污名化,她們憑著自己的努力賺錢,還要被客人和警察欺負,立法保障她們的工作權是正確的方向。我們會覺得她們污濁不堪是因為我們被自己頑固腐化的道德思想給箝制住了,誰也沒有權利決定一個人如何對待自己的身體,我們不該再用什麼貞潔、道德來束縛女生的自主權了。
    反對的人認為如果合法了性加害人若是給了被害人錢,檢警便很難認定是否為性交易,但這是檢察官和警察辦案能力的問題,這是社會風氣、文化教養的因素,這與政府拼治安的決心有關,怎麼能夠因為怕破不了案、怕辦案麻煩,所以就剝奪人的工作權、對身體的自主權。怕治安不好,就對警力、對倫理教育再加強,怎麼能夠把難處理的事情就當作是邪惡不道德的罪孽。那是不是怕職棒簽賭難查禁,就乾脆讓職棒聯盟吹熄燈號;民主國家總統還要靠人民來選,那乾脆就專制獨裁就好了;覺得吃飯還要刷牙真麻煩,所以就直接不要吃飯了。我們不是神,我們沒有資格要求女生就得要當個良家婦女,我們沒有權力決定賣春就是淫蕩,我們更不能夠瞧不起人家、扼殺人家養家活口的機會。
    人性是禁不了的,我懇請大家不要認為性就是不潔的,就應該眼不見為淨,逃避是解決不了性犯罪率、性病與性工作者的人權問題的,要知道因為性產業的開放而讓性犯罪率下降會給我們的姐姐、妹妹、媽媽、女朋友帶來多麼心安的生活環境。台灣的性犯罪率越來越高,玩自己的女兒、媳婦,迷姦,強暴,開神壇騙色的新聞,幾乎天天都有,我們還要看到多少女生被糟蹋才會知道要有大破大立的作為,還是我們要等到身邊的女性親友被玷辱、看到自己的男性親友因為找了沒有受衛生控管的私娼而得了性病才會感到心痛。
    我們應當要感同身受女孩子被強姦的痛苦,她們成天以淚洗面、手上盡是割腕的傷痕、精神病的糾纏、被迫墮胎或染性病,相較之下你情我願的性交易自然比非自願的強暴好。女孩子就要有三從四德,就應該當個良家婦女?如果能夠誰願意下海?人家要養家,只為糊一口飯吃,而我們寧願看她們受盡種種不公平也要維護我們腐敗的道德思想?我們要多替女孩子的人身安全想,性交易合法是在保護女孩子,頑固的道德思想只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而已。
    持反對意見的人也認為性交易若合法會使得丈夫背著太太去找娼妓,但這是丈夫自己心猿意馬,怎麼能夠怪花花世界太美麗,所以就要立法剝奪性工作者的生路。那是不是學生不好好唸書愛打電動,所以我們要立法把賣電動玩具的人抓起來,要規定學生就不能打電動、看電視?若怕孩子下海,那我們應該教導他們懂得自我判斷,有正確的價值觀,但不能因此逼所有的娼妓金盆洗手。擔心配套不足,那政府、立委、社會各界就應當集思廣益,讓負面影響降到最低,而不是因噎廢食,無視性工作者的人權。反對的人老是找一些像老闆會帶員工逛妓院、逼員工的女兒下海這類是老闆自己思想偏差的例子,或是檢警辦案能力的不足,便要把他人的過錯全部怪到性工作者的頭上,根本就不公,我們總不能因為覺得東西太好吃,就要求人家不能在我們面前大啖美食吧,這是人家的自由ㄚ。
    古時候的人規定要纏足辮髮、父母死了要守喪三年、某些姓氏的人不能結婚,那所以我們現代的人不也都算是道德淪喪了嗎?時代在變,價值觀也會有所不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第一部分規定︰“公約要求婦女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後來為實施該公約而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EDAW﹞確認說︰自願賣淫包括在“自由選擇”的範圍之內。聯合國文件以婦女工作選擇自由權的形式第一次確立性交易是一種基本人權。聯合國早就將自願賣淫視為應該保障的職業自由,且敦促聯合國會員國的中、美兩國將性工作除罪。2000年總統大選時,卅八個婦女團體組成的「2000年總統大選婦女團體聯盟」於婦女節前夕前往各總統候選人總部遞送「女人政策支票」要求簽署,第八項即為「促成性工作者除罪,並積極研擬務實可行之性產業政策」。由此,「不罰成年從娼者」早已成為台灣婦女團體間的共識。2002年內政部婦權會花了300萬經費委託的兩份「我國性產業與性交易政策研究」裡面,結論均明確建議政府將性工作除罪並且實施有效管理。2004年1月,內政部表示,未來性產業將朝除罪化的政策方向修正。首先將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待修法確定後,未來「娼、嫖」行為皆不罰。2004年陳水扁競選總統連任時,已經承諾修改社維法80條不處罰性工作者,拖延至今無所作為。研考會主辦的公民會議早也定案,娼、嫖、三七仔全不罰。2004年內政部長余政憲也表態將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規定,未來「娼、嫖」行為皆不罰,但修法延宕至今。行政院婦權會所屬的「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曾分別委託台大城鄉研究所教授夏鑄九先生,以及中正大學勞工系教授藍科正先生,其所分別進行的「性產業與性交易政策研究」,卻不約而同的得出結論:建議政府應儘早將性交易除罪化、合法化,並可規劃在各縣市設立性產業交易專區。
    娼妓自古就有,現今每年營業額約六百億,這是根本禁制不了的產業,再說性交易合法化早已是跨黨派的全民共識,甚至是全世界的共識,有為的政府更是應該要正視性工作者的權益,而不是將她們趕盡殺絕。道德觀念會隨時間改變,但是追求人身自由是亙古不變的真理,因為我們不喜歡、我們有道德上的潔癖,所以就寧願對問題眼不見為淨,寧可別人犧牲權益來滿足我們心目中的烏托邦,這是自我中心的自私想法。
    性是動物的本能,人有性慾是造物者要提醒我們別忘了傳宗接代,否則人要是沒有性慾那這個物種早就滅亡了,也就是說,性是無法被取代的。而人不會本能的想要去吸毒、搶劫、殺人,人們會做這些直接影響他人權益的行為只是想發洩情緒、滿足貪念或追求刺激,但是這些心理因素都能夠透過正當的管道來滿足,更何況人命是無價的,怎麼可能需要成立殺人專區;吸毒會戕害健康,造成治安問題,怎麼可能合法。但是宣洩性慾要怎麼取代,要保護她們不是看她們可憐,而是要維護她們的基本權益。這不就是民主的價值嗎?我可以不同意他人的觀點,但是別人意見我要尊重,我要努力捍衛他人的權益。
    依據「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娼每週需健康檢查一次。在性病之檢驗及控制上,公娼的控制情形顯較私娼為佳。無論在梅毒、HIV或淋病的感染機率上,公娼均遠較私娼為低。除了例行檢查外,台北市立性病防治所每個月也會特地為公娼們,安排一次衛生教育課程,藉機宣導及教育正確的性觀念。有的嫖客因仗恃與性工作者熟識,對愛滋病無念,又低估其風險,因而拒戴保險套;或是在性交易非法的狀況下,性交易環境對性工作者較不利,有的怕忤逆顧客要求會喪失客源,或是碰上刻意刁難的顧客,不順己意便以「報警檢舉非法性交易」為要脅。
    性產業一方面是交易行為、經濟活動,另一方面又不在市場體系進行,而在私領域進行,這對市場與國家公部門均產生重大的衝擊。就國家而言,流失重大稅收。就勞動力市場而言,大量就業人口進入性產業,成為陪侍小姐或周邊之服務人員(小弟、保鏢、接送小姐往返應召之司機)。這些都成為邊緣化的勞動人口,流動性大、工作沒保障、沒有勞保、健保等福利。
    95年6月9日北大碩士論文《色情行業與犯罪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市中山區為例》頁14:丹麥的研究發現,在色情於1967年被除罪化後,性犯罪反而有明顯的下降。學者認為這是由於色情觀賞使得人們的衝動得以宣洩,而不至於從事暴力行為所致。﹝亦見於頁10,可於全國碩博士論文查詢﹞
    哪個女生甘願下海呢?迫於無奈,這是她們不得已的選擇。她們可不像那些反對的人生活過的舒服,可以天天在網路上無情的嘲弄性工作者,他們看不見的是娼妓為家計成天愁眉苦臉,他們看不見娼妓因被警察查緝後斷了生路沒錢繳房貸而選擇自殺,他們看不見娼妓被黑道無情的控制與剝削,寧可看被侵害的女生逐年增加與娼妓們的生活日漸困頓,也不願意放下他們陳腐的道德觀,我對他們這樣自我中心主義的想法非常不以為然。
    誰也不能左右他人對事情的看法、對道德的判斷,而自認為自己的價值觀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圭臬,誰也沒有資格把自己的想法強行加諸在他人的身上,而限定人家不能擁有對身體的自主權、剝奪他人的工作權,自由民主的社會本來就該接納不同的聲音,捍衛它人的權益,這對性交易合法化而言也是一樣,只因為自己不喜歡、不合自己的道德標準就說人家邪惡、無視她們的合法權益,這樣夜郎自大、自以為是的人才是真正的無知。擔心性交易合法化會衍伸社會問題,我們應該從教育、治安、政策等方面下手,怎麼能夠因為擔心出門會被車撞就足不出戶、故步自封,而忽視自我封閉的惡果,或把罪孽全都推給路上車太多呢?娼妓們為家庭工作付出卻被無情剝削、權益蕩然無存,無辜的女生得要面對台灣日益升高的性犯罪威脅,忐忑不安,她們可比那些自私自利的傢伙好多了,是時後修法保護她們的生活了。
    性是動物的本能,人有了性慾才明白要去延續生命,只要還有能力生子男女都會有性欲,這是抑制不了的。但缺少了發洩性欲的管道人們就得要壓抑,人們想宣洩而找不到情慾的出口就會產生病態的心理,想要去做各式的犯罪。反對的人說的沒錯,會想控制女生而滿足慾望的強姦犯是心理不平衡的變態,但就是因為缺少合適的管道滿足他們積壓在心中已久的慾望才導致他們發展出了這樣不健全的心理狀態,我們要減少社會上的變態就需要正視人性的需求,提供發洩的管道才是。人不會本能的想要去吸毒或殺人,因為這不是人的本能,我們不需要壓抑,我們可以透過合法的管道來滿足心中的不滿或追求刺激,但是性是上天給我們的,沒有辦法滿足便得要壓抑,壓抑久了就會變成變態的心理,所以性當然不能和其它的犯罪行為混為一談,當然有讓他合法化的必要性。當然,男生還是可以找合法的酒店小姐或傳播小姐來滿足慾望,但是非法的性交易畢竟不易取得,缺乏滿足慾望的便利性一樣是情緒壓抑的原因。歐洲國家的性交易合法讓犯罪率下降,難道合法之前沒有私娼與酒店小姐?只要努力賺錢總有一天能成為大富翁,但為何還有人要偷要搶?認真唸書就能有好成績,為何還有人要作弊?人們都有不勞而獲的貪念,開放的性產業自然是要降低人們的性壓抑進而轉變為想非法發洩的心理,為了因應人性的需求,這是必要之惡。
    公民會議已在去年11月22號作出結論,非法性交易易致使性病流傳,並使沒有進入婚姻者性慾無法疏解,造成社會問題。公民小組指出,不論罰娼嫖或仲介任一方,都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致使有後台者才能經營、弱勢者被打壓,也易助長仙人跳、詐欺等犯罪行為﹝奇摩 : 性別人權協會 公民會議結論﹞(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2)。以澳洲為例,在除罪前,由於警察的取締,娼妓全部轉為地下化,因而需要黑道協助經營,結果是犯罪問題更為嚴重。根據澳洲經驗,性產業的除罪化是防止貪污,降低犯罪,保障性工作者人權與安全的最佳方式﹝奇摩 : 內政部研議 性產業除罪化﹞(http://gsrat.net/news2/newsclipDetail.php?pageNum_RecClipData=1&&ncdata_id=482)。台中看守所所長也在他談性產業除罪化的文章中提到,美國內華達州的妓院讓該區性犯罪率減少,而德國政府也在2002年終於正視社會病態無法根除,改而承認其存在,加強管理規範,如此反可將潛在傷害降至最低。同時妓院必須向德國政府慷慨的納稅,為妓女之健保、退休金及其他社會服務體系大幅納貢﹝奇摩 : 談「性產業」除罪化問題﹞(http://www.tpt.moj.gov.tw/public/Data/61116101843913.htm)。中國人民大學的性社會學研究所的專欄也說,各國的紅燈區成立讓犯罪率下降,另外,娼妓合法後,賣淫由地下轉為地上,便於政府管理,不僅不會導致性病、愛滋病的大面積傳播,而且還有利於對其進行控制 。台灣“衛生署”曾於1991年8月宣佈這樣一組數據︰“以梅毒為例,台北市公娼患性病率為百分之0.42,私娼 則高達百分之17.31,私娼的患性病率為公娼的42倍,而且很多私娼未經檢查,這個數字還是低估的”﹝google : 娼妓合法與否之探討﹞(http://www.sexstudy.org/article.php?id=4523)。在國外的文獻方面,律師Joseph C Sommer在他的網頁中談到﹝legalization reduces crime的第三第四與第六段﹞,性工作者是犯人搶劫、詐騙與強暴的對象,性交易合法化會讓性工作者更願意向警方提供他們的犯行,進而維護了治安。在內華達州大學的社會學教授也說明了合法性交易對降低犯罪的好處﹝google : Legalization improves neighborhoods and promotes safety﹞(http://www.humanismbyjoe.com/prostitution.htm)。網站warnerblade.com的文章則說,只要能對性產業作好控管,政府可以減少雛妓、增加稅收、降低地下經濟活動、阻止性犯罪﹝第一段、倒數第三段、最後一段﹞﹝google : warnerblade prostitution﹞(http://www.warnerblade.com/m/content/view/88/68/)。在sexwork.com,日本與歐洲的統計資料顯示色情藝術越普遍性犯罪率越低﹝第五段﹞,而Kutchinsky在1973年發表的論文顯示丹麥色情宣洩管道的多元與各式性犯罪率低之間的正相關﹝第八段﹞,作者進而在第一段闡述,越是缺少性滿足的男性越具有性侵略性的行為﹝google : Sexwork Porn Results in Less Sexual Crime﹞(http://sexwork.com/coalition/lesscrime.html)。Carlin Meyer的論文在文獻44列舉了娼妓合法降低性低犯罪率的資料﹝google : Meyer, Carlin, Decriminalizing Prostitution: Liberation or Dehumanization?﹞(http://www.nyls.edu/user_files/1/3/4/30/59/65/67/75/meyer%209.pdf)。大家該想想合法管理性慾的宣洩管道會拯救多少女孩子免受狼爪!
    對於中國一直視為領土一部分的台灣,對岸一樣認為我們低賤、沒有尊嚴、根本不配重視。只因為他們不喜歡,便無視我們在國際上的孤立無援。台灣自詡為民主與人權國家,但我們對性過作者的人權展現出來的態度卻是,只因為我們不喜歡,就無視性工作者的工作機會,而對廢娼所帶來的重重社會問題視而不見。台灣人會自憐被排拒在眾多國際組織與雙邊經濟協議之外,但我們卻任憑性工作者被人蛇集團與不肖警察恣意地欺侮與控制。規範他人硬要符合自己的道德理想而放棄她們自由選擇的權利那是自我中心的想法,這和硬要把我們視為是祖國領土而無情打壓我們的那群大陸高幹有什麼不同呢?那些娼妓一樣是別人的媽媽、女兒,或是生命中重要的人,對於你們生命中重要的人,你們會棄她們於不顧?你們可曾為女孩子的人身安全著想?要避免性產業開放所引發的負面影響,我們可以設立專區、增加生活倫理的授課時數、加強安全性行為的宣導教育,但怎麼能夠立法禁止與自己道德觀相左的意見呢?難道開放就等於鼓勵?那麼打混摸魚、衛生習慣不好、愛遲到也都不違法,就代表我們在鼓勵大家怠惰嗎?政府不該扮演我們的道德導師,用法律箝制我們對是非價值觀的判斷、剝奪自由選擇的權利。社會上一大堆色狼到處騙色、傷害女生的心,他們才是真正的道德淪喪,而我們卻僅對踏實付出卻又被無情剝削的性工作者落井下石,以不倫不類為由對性工作能保護善良女生的好處執意否定,那些只為擁護陳腐道德觀而從不思考現實女生處境的人實在是太自私了!
    台灣人一向以民主成就自豪,但我們的心容下了不同的意見了嗎?捍衛了彼此表達意見的權力了嗎?你情我願的性交易並不使第三方受害,性亦是動物的原始本能,怎麼能以傳統倫理觀念的束縛為由就剝奪她們生存的權利。成年人的性交易是自主行為,是自由交易行為,國家怎麼能涉入公民的私生活,干預兩情相悅的行為呢?我們討厭中國漠視人權、罔顧台灣人民的自由,但我們不也因為看不慣與自己道德觀相牴觸的文化就對性工作者的權益下封殺令、我們不也只顧自己看事情的舒服程度就漠視性工作者的顛沛流離。這正凸顯社會上某些不願站在他人角度想的人,滿臉的鬍渣,卻要別人把鬍子刮乾淨。上內政部的性別統計專區就可以看得到,被性侵害得女孩子一年比一年多,每天看新聞也會因看到強暴犯的獸行而氣憤難平,但是那些自私的人卻根本不當一回事,自己喜不喜歡看得比別人的遭遇還重要,他們已漸漸變成自己也討厭的大陸高幹了!
    性工作被罪行化,許多性工作者都被迫行賄或被迫與警察發生性關係,甚至還有些警察以白嫖的方式規避付費。黑道控制、警察收賄與抽成等等腐敗現象,都腐蝕了社會正義。性工作者因擔心客人報警檢舉,不敢忤逆客人不戴套的行徑,店家也怕警察把保險套當作證物而禁止上班小姐帶保險套,如此反而助長了性病傳染。當然,政府要減少性侵害案不能單靠性工作的合法,我認為人心的教育更是重要。另外,性工作者往往是罪犯搶劫、殺害、暴力對待的對象,她們賺錢冒的風險可不小;即便女生下海是為了愛慕虛榮,我們也無權干涉她們的自由選擇,也不能自認為不合乎道德倫理就用法律干涉她們的人權,若這樣也合理那我們是不是也要把不孝順父母的小孩抓起來?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都有合法的娼妓,他們也都是八大工業國的會員國,他們的技術不傳承了嗎?我們應該譴責笑貧不笑娼的人,而不是把他人的過錯都加在性工作者頭上,就像有人會笑他人太胖或太醜,我們總不該去責罵那些外貌不佳的人巴。為了降低性犯罪率、有效控管娼妓健康與避免人蛇集團的控制壓迫,性產業自然有存在的重要性。

  • meiling

    主旨:對於雲林私娼遭國稅局追討所得稅一事,敬請相關單位盡速予以協助,以免又發生弱勢民眾自殺之憾事。
    說明:
    一、詳如附件。
    二、虎尾國稅局既接受記者訪問,應有當事人詳細資料,基於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故,應考量當事人家庭之沉重負擔,予以抵扣,並聯絡雲林縣社會局予以協助。

    三、憲法第15條明訂保障人民之生存權,然卻有弱勢婦女在無法找到相當酬勞能維持全家生計之工作而被迫賣淫,仍受國家處罰,是否合乎憲法規範?
    正本:總統府、虎尾國稅局、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副本:監察院、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附件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203+112009080700084,00.HTML
    筆錄成夢魘 私娼被追繳百萬稅
    • 2009-08-07
    • 中國時報
    • 【許素惠/雲林報導】
     私娼「妮妮」與客人性交易時被查獲,依妨害風化判了四月,原本以為繳清易科罰金後就沒事,沒想到又來一個更大條的;她收到國稅局追討所得稅通知,連罰金加總近百萬元,令她為之傻眼,「哪ㄟ按ㄋㄟ?我若有一百萬,何必來賺這皮肉錢?」
     「私娼什麼時候要繳稅?」妮妮睜大眼睛注視著追補稅單,難以相信上頭的名字是自己。她心急如焚,不知所措,開始哭訴多舛的命運。
     扛家計 她依附小吃店賺皮肉錢
     廿歲就嫁作人婦的她,生了三個寶貝,原本有個美滿的家庭,但是自從老公病倒後,幸福就離她遠去。「妮妮」的老公十年前因腦血管破裂昏迷,從此沒再醒來,直到現在還癱瘓在床,形同植物人。
     為了能兼顧公婆、老公與孩子,「妮妮」本來守著家中幾分薄田耕耘,可是微薄的所得,實在難以維生。她想出外謀生卻無一技之長,最後只能以本能賺錢。夫家在南部的她,先把老公安置到護理之家,然後騙公婆和孩子說要到台北工作。
     在歡場打滾了快九年,「妮妮」出賣靈肉讓全家得以安康過日子,雖然肩上的擔子仍然沉重,但孩子逐漸長大,也足堪她安慰。
     一天接兩客人 推估年入上百萬
     前一陣子「妮妮」依附的小吃店被警察查獲,警方偵訊時,她供述從業時間、每天平均交易等,只是她萬萬沒想到,筆錄竟成為國稅局向她追討所得稅的依據。
     「如果我有一百萬元,根本就不用出賣身體!」「妮妮」說,光是老公的照護費用一個月就要三萬多元,老大念大學,老二專科,老么高中,一年學費幾十萬,公婆年邁,身體也不好,全家醫藥費、學費和生活費,壓得她喘不過氣來。
     國稅局:個體戶娼妓才不必繳稅
     她隨意向警方供稱從業八年,每天平均兩個客人,每次交易兩千元,老闆抽兩百元。國稅局因而計算出她年收入上百萬元,依個人所得稅級距試算,得課一三%的所得淨額,加上她漏報的所得超過廿五萬元,又應納稅額在一萬五千元以上,依最高核課上限七年,連罰金加總近百萬元。
     私娼真的要課稅嗎?虎尾國稅局肯定的解釋說,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娼妓係屬不正當營業,原在取締之列,所以不予課徵所得稅;不過,如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又受雇於人,就得課個人所得稅,而遭查獲的雇主,也得繳交營業稅,換言之,「個體戶」娼妓才不必繳稅。

  • ice

    不贊成設紅燈區,誰敢去登記呢,會被人家笑死

  • grace

    我贊成成立一個性產業園區 性就跟吃飯睡覺一樣 有什麼丟臉的?你如果是用有色的眼光去看她或是用異樣的眼光去看待這件事情 那我想請問你 你就沒有這些需求嗎?設立一個性產業專區 不僅可以保障他們的工作權利 也可保障安全以及健康 時代在進步 人也要進步 有解決的方法 就可以實行 這又什麼不對?如果一切以利益及選票還有面子來決定 那還有什麼建設可言?